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
 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
南京历史文化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实现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古都风貌彰显、落实老城功能疏解和容量控制发展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南京市老城内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老城系指南京明代京城城墙(包括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围合的范围。
  第三条 【总体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关于老城整体保护原则和要求,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明城墙沿线、景观视线走廊的建筑高度。
  第四条 【深化图则与控详的关系】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结合相关研究成果,组织编制老城空间形态保护深化图则,经法定程序和要求报批后
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管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研究、景观视线影响分析、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大型开敞空间保护】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军事单位等占地规模较大、空间布局相对独立完整的地块,应当严格保护其现状肌理和开敞空间。新建建筑不得占用现状集中绿地、操场等开敞空间,不得破坏其大型开敞空间形态。
  第七条 【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专项保护规划要求。
  为丰富空间形态,在进行整体城市设计研究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确定的老城南历史城区内明清传统民居类型的历史风貌区,局部新建建筑檐
口高度可适当控制在9米至12米,但其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可建设用地面积15%。
  第八条 【地下文物保护】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和重点保护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新建建筑的,施工前经过考古勘探、发掘有重要地下文物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或其他地区施工过程中有重要地下文物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应当按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对地块包含建筑高度在内的规划条件调整进行研究论证,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条件。
  第九条 【合理再开发】成套多层住宅为主的相对完整老旧小区,提倡有机更新,一般不得大规模拆除后再开发。
  低矮棚户区为主的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得以就地平衡为由突破建筑控高要求。
  第十条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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