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11
qq注册∙【字 号】平政[2007]29号
∙【施行日期】2007.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柔宠爱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平政〔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印发)、国家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1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大气环境、提高农业效益为目的,坚持行政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法律措施相结合,以疏为主、疏堵结合,全面禁止秸秆焚烧,逐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焚烧,不出现大面积连片焚烧现象。市区周边20个重点乡(
望穿秋裤镇)(见附件)和高速公路沿线秸秆焚烧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2007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55%,重点乡(镇)达到65%,以后逐年递增10%,直至全部综合利用。
三、保障措施
(一)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发展间作套种。大力发展秸秆还田机械,逐年扩大秸秆还田面积。推广秸秆青贮氨化技术,努力扩大过腹还田。引进秸秆利用新技术,生产建材、木炭或气化、发电等。
(二)实行秸秆集中堆放。充分利用村内外空闲地、废弃地集中堆放秸秆,禁止在田间地头、路边沟渠、林木树下堆放。同时,加强对集中堆放秸秆的管理,严防发生着火现象,确保安全。
(三)强化监控检查。气象卫星拍照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对全市秸秆焚烧情况进行监控。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区域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存档。
(四)实施经济处罚1.气象卫星图片每纪录一片(每10亩及以下为一片),处罚所在县(市)、区1万元。2.现场检查每发现一片(秋季按堆),15分钟内无人救火者,处罚所在县(市)、区1万元;15分钟内有人救火者,处罚所在县(市)、区0.3万元;有焚烧痕迹或发现时正在救火者,处罚所在县(市)、区0.1万元。
处罚资金由市财政从县(市)、区财政直接划拨,作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基金,专款专用。
(五)实行责任追究
1.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县(市)、区政府主管副职通报批评。
世界各国领土面积排名列表 (1)夏季县(市)、区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辖区麦播面积(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的5%,秋季县(市)秸秆焚烧达到50堆、区达到25堆;
(2)辖区内一个乡(镇、办事处)夏季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该乡(镇、办事处)麦播面积的10%,秋季秸秆焚烧达到20堆;
(3)因秸秆焚烧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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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县(市)、区政府主管副职戒勉谈话,对正职通报批评。
(1)夏季县(市)、区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辖区麦播面积的10%,秋季县(市)秸秆焚烧达到70堆、区达到35堆;
(2)辖区内一个乡(镇、办事处)夏季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该乡(镇、办事处)麦播面积的15%,秋季秸秆焚烧达到30堆;
(3)因秸秆焚烧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
3.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县(市)、区政府主管副职黄牌警告,对正职戒勉谈话。
(1)夏季县(市)、区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辖区麦播面积的15%,秋季县(市)秸秆焚烧达到90堆、区达到45堆;
(2)辖区内一个乡(镇、办事处)夏季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该乡(镇、办事处)麦播面积的20%,秋季秸秆焚烧达到40堆;
(3)因秸秆焚烧受到省环保局通报批评;
(4)因秸秆焚烧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
4.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县(市)、区政府主管副职免职,对正职黄牌警告。
(1)夏季县(市)、区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辖区麦播面积的20%,秋季县(市)秸秆焚烧达到120堆、区达到60堆;
(2)辖区内一个乡(镇、办事处)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该乡(镇、办事处)麦播面积的25%,秋季秸秆焚烧达到50堆;
(3)因秸秆焚烧受到国家环保总局或省政府通报批评;
(4)因秸秆焚烧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
踌躇 5.凡受到戒勉谈话以上处分的,一年内在评先及干部使用中,市环保部门不得为其出具肯定性意见。
6.对市直有关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法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7.对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督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知情不报的工作人员,严格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8.对乡(镇、办事处)及县直部门的责任追究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并落实,处理结果报市禁烧办备案。
(六)严厉打击焚烧行为。凡在易引起农作物秸秆大面积焚烧的地方,过失或故意焚烧秸秆引起火灾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和赔偿外,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焚烧秸秆烧死烧伤树木的行为,由林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七)实行奖励措施。对在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经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定为先进的县(市)、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政府要拿出专项资金对本辖区在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政府:作为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对此项工作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本辖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细则,采取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措施,责任到人,严格奖惩,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环保部门:作为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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