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场规则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应按《准考证》所指定的考场、时间和考号参加考试。
  二、考试预备信号发出后,应考人员凭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并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对。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
  三、应考人员进入考场时,除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铅笔、橡皮、圆规、三角板、量角器等)外,其他任何书籍、报纸、笔记、纸张、复习资料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四、应考人员接到试卷后,应认真检查试卷是否完整、清晰,若发现分发错误或试卷模糊,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并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正确书写考号、姓名、单位,不允许在临交卷时才书写以上项目,也不允许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否则,以零分对待。
  五、应考人员答卷时,一律用同一种笔(蓝、黑均可)书写,不得用铅笔或红笔体书写。草稿纸上答题一律无效。
  六、应考人员不准冒名顶替,考试过程中不准夹带、传递、窥视,不准交头接耳、使眼、打手势,不准交换或撕毁试卷,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
  七、应考人员不得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在完成答卷前离开考场者不能再入场续考。交卷后应立即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场内严禁吸烟、喧哗。
九、除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外,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十、考试时间终止后,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立即退出考场。对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的人员,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等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妨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严重的,由治案保卫人员带出考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知应考人所在单位进行纪律处分。
职业技能鉴定技能操作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应按《准考证》所指定的考点、时间和编号参加考试。
  二、考试预备信号发出后,参考人员凭身份证、准考证入场对号进入操作工位。入场时,按《技术准备通知单》的规定,携带所要求的工具、刀具、量具等,并按职业和劳动保护要求着装,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
  三、应考人员除带规定的工具和资料外,其它书籍、笔记、复习资料等,或已加工过类似考件和可供作弊的工具,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四、应考人员入场后应认真检查操作工位,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者,或考件分发错误、考件有严重缺陷等,应及时向考评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五、应考人员不准冒名顶替。操作期间不得向考评员询问技术问题。
  六、应考人员要严格遵照工种(专业)操作工艺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有传递、剽窃、舞弊行为,不准交换与考试有关的原料、工夹量具或成品、半成品,不得在工件或成品上作任何记号。
  七、应考人员要爱护公物,注意节约,保证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考评员有权制止,停止其操作,取消考试资格。
  八、因设备故障或工具损坏不能进行操作时,应考人员可向考评员提出,经首席考评员确认后可暂停进行,由首席考评员与场地负责人协商处理。
  九、考场内严禁吸烟、喧哗。
  十、除佩戴标志的考评员、巡视员外,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十一、考试时间终止后,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将操作台(或工位)清理干净,主动请考评员给予验收。
  十二、对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的人员,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 育,酌情扣分、考件作废等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妨碍操作正常进行,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知应考人所在单位进行纪律处分。
考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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