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建立野外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安卓桌面设置∙炒板栗的做法【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2.20
∙【字 号】南川府办发〔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鬼节撞鬼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建立野外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1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民众身体健康,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以及《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农计发〔2016〕90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建立野外禁烧长效监管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强化宣传,严格执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突出政策引导,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力助推我区“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区”创建工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综合利用力度、执法检查力度,实现秸秆野外不焚烧、资源不浪费、环境不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向河道、沟渠倾抛秸秆,力争到2020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技术推广,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内种植业、养殖业现状和特点,秸秆资源的品种数量和利用方式,合理选择适宜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推广应用。通过秸秆还田、腐熟还田、过腹还田,栽培食用菌食用基质,加工成饲草饲料,压制成碳化、气化原料燃料,工业制品原料等技术手段和措施对全区农作物秸
秆实施综合利用。区农委、区经信委、区发改委、区环保局要大力引进先进技术,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引导有实力的单位和个人创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向上推荐申报相关项目,促进区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二)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杜绝秸秆野外焚烧。区农委、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及其他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的原则,坚决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坚决追究所在土地经营者的责任。始终保持对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查处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和微博、、农信通等新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利用农村院坝会、赶集日、宣传车、宣传栏等,多层次、多角度深入开展形式多样、贴近生活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和禁烧工作的重要意义、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及法律责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广大众的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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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实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和野外禁烧工作。各乡镇(街道)是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和野外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秸秆综合利用和野外禁烧工作纳入重要日程。鼓励和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野外禁烧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把责任落实到户。
(二)明确职能职责。各乡镇(街道)统筹负责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和野外禁烧工作;区环保局、区林业局负责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执法工作;区农委、区经信委负责全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做好综合利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区农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力争在年内研究出台我区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区财政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野外禁烧工作。
(三)强化巡查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坚持领导带班,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组建巡
查队昼夜巡查,依法查处违规焚烧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各街道办事处及景区景点周边、城乡结合部、河渠滩涂地、城市和集镇上风方向、重点旅游通道、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国省干线公路沿线、与相邻区县交界区域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监测巡查执法力度,不留盲区和死角。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宣传、巡查和查处情况台账,于每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台账表格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农委农村能源与农业环保中心。
(四)完善惩处机制。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对粮食规模经营业主在其流转经营土地上露天焚烧秸秆的,取消其享受有关政策性奖励或补助的资格。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举报制度,区农委、区环保局要分别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及时予以查处。
附件:1.南川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野外禁烧台账
2.农作物产量与秸秆产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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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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