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1]50号: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不同有分别
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纳税人采取“买物赠物”、“购物返券”等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中翰税务评点:我们认为四川国税首先认可了买物赠物可以按实际收到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这跟所谓“买一赠一”情形一致的,四川国税以所得税的原则来处理增值税价值的分摊,我们认为并非是增值税上的正宗处理方式,我们更倾向于以折扣的方式来处理,更符合一直以来增值税的一些规定操作方式。同时这种判断实际上也让人理解为如果不能同时开具在一张发票上,则有视同销售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讲,此条规定并没有突破原来的处理模式,并非是一项对纳税人进行实质性认可的行为,当然也没有突破所得税的突破。
  二、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翰税务评点:使用销售返券只对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缴纳增值税,实际上更好的处理了先期按实际收到款项计算缴纳税款,这种处理简单易行操作,这也是与河北国税、安徽国
税相关处理的一致。
  三、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121日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立春早安祝福图片<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第十六条同时废止。
中翰税务评点:原四川国税的规定其间并没有规定开具发票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强化,虽然我们认为这并没有完全尊重实际情形。也是因为很多购买方并不愿接受这种形式的发票,特别是企业间的行为时
解读财税[201150号: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不同有分别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长期以来纷纭不断的企业和单位营销活动中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以列举比较方式对于征税和不征税分别明确了三种情形。
  一、规定主体: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
论语解释  二、明确范围: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中国中国鲜红的太阳永不落 歌词
  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关键词定义: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强调了赠品与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直接相关,并明确列举三种情形: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例如:企业促销出售空调5000元,活动期间一律8折销售,相当于客户获得了2折优惠;客户空调买回家,发现存在瑕疵,企业承诺再给予其1折折让,客户实际按照7折付款,所获得的3折优惠即属于这种情形。
  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
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反之,客户以实际支付价格确认商品成本,可理解为没有额外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该规定明确了不征税精神,较之地方政策规定更加有效。例如:《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68号)规定:“近一时期,各地相继提出了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对企业采用销售折扣、折让营销方式进行销售,消费者个人取得的折扣、折让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最早征税文件见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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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该文同样纷纭不断,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牛新文曾向媒体回应,《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只是对旧规定的重申,而且范围只是针对个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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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两个赠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在纳税实务处理中比较纠结,税收政策不能一一跟进促销形式的多样化,致使各地政策执行程度不同,使企业只能揭示风险而无法回避风险。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
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68号)规定:近一时期,各地相继提出了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二、对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赠与消费者的不属于折扣、折让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属于消费者的应税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存在社会集团消费的实际,对企业能划分清楚的,据实征收;对划分不清楚的,暂扣除50%的金额后,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的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财税[2011]50号文同样解决了上述纳税争议。例如,企业促销出售空调5000元,买一赠一,赠送微波炉1台价值500元,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为空调销售收入4500元和微波炉销售收入500元,客户实际支付仍然为5000元,也没有额外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积分消费如今是大行其道,超市消费有积分,手机话费有积分,信用卡消费有积分,积分
累积到一定额度即可兑换礼品,这种不带有随机偶然性的必然会出现的结果,财税[2011]50号同样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迎新生标语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财税[2011]50号与之相比较,将“其他单位和部门”替换为“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外延有所扩大,这两条基本涵盖了企业除销售直接赠送礼品之外的公关礼品支出。例如,房地产企业开盘促销,当天到场客户均有小电器礼品赠送,则属于第一种情形。房地产企业为成立周年庆典,会上赠送给来宾的礼品则属于第二种情形。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以上赠送礼品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比如赠送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根本点不同的是偶然
性和必然性的区别,超市购物满500元给予一次抽奖机会,是否中奖具有不确定性,则此种情形下中奖即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各地对于政策的实际把握基本是一致的,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规定:对通过摇号、摸号等方式产生的“有奖销售”的奖金、奖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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