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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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18号。
负责人:成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蕾,*,1987年9月9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怀柔支行)与被告黄晓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怀柔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闫红丽,被告黄晓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怀柔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本金79935.42元,以及截至2022年2月22日应还利息合计3050.34元(含罚息、复利),本息合计82985.76元;2.判令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公告费(如有)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作为借款人签署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合同项下为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11万元,并约定了贷款(借款)利率、期限、计息方式等要素。借款合同还对贷款利率调整方式、罚息利率、复利的计收、提前到期等做出了约定。关于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的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货款的,按前两款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贷款利率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原告按
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相关借款款项,被告使用上述约定的借款额度后,发生逾期,并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未能归还。根据银行系统显示,截至2022年2月22日已发生欠款本息(含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82985.7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借款合同》之约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黄晓蕾辩称,前期我资金比较充足,按期还款,后期因资金周转不开,还款困难,并非有钱不还,希望能延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30日,邮储怀柔支行与黄晓蕾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包括通用条款和专属条款。
通用条款主要内容: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指代借款人所选择的挂钩利率类型。贷款利率按下列公式换算:季利率=年利率/4,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定价基准发生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定价基准并按约定的利率加减点数重新确定贷款利率,不再通知借款人。贷款利率调整方式包括固定日调整,自每次定价基准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定价基准(如定价基准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定价基准为准)及本合同约
定的利率加减点数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如还款期内出现利率调整,按照所选择的调整周期,调整月当期利息按日分段计息,次月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在每期还款日17:00点之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按应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相应资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还款账户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借款人有到期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贷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
邮政贷款利率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者其他应付款项的,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等。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以及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采取处置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保管费、提存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
借款人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专属条款主要内容:授信额度: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11万元,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自系统额度生效时间起向后推算36个月。额度存续期内前30个月(简称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贷款利率不低于具体支用日前一日的单笔支用贷款期限对应的LPR(1年及以下期限贷款对应1年期LPR,1年至5年(含)期贷款对应1年期LPR+6.15%)。线下支用利率按照《借款支用单》执行,线上支用利率以电子渠道支用协议中显示的利率为准。贷款发放后遇定价基准调整的,贷款利率处理方式线下支用按照《借款支用单》执行,线上支用以电子渠道支用协议中显示为准。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账号……445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2日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载明,借款人黄晓蕾,放款账号…
…4452,借款金额11万元,借款期限36月(从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2日),年利率10.35%(2020年11月1日一年期LPR+6.5500%),利率调整方式年初调整,借款用途大件耐用消费品,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另查明1:邮储怀柔支行还款流水清单显示,2020年12月2日为黄晓蕾借款的第一期还款日,每月2日还款,依此推。黄晓蕾在还款过程中存在多期逾期。
另查明2:邮储怀柔支行贷款信息表显示,截至2022年2月22日,黄晓蕾贷款余额79935.42元,拖欠利息(含罚息、复利)3050.34元。
另查明3:2021-2022年期间,邮储怀柔支行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向黄晓蕾催收贷款。
另查明4:2022年2月14日,邮储怀柔支行(甲方)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贷款客户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指派杨开明、杨阳、闫红丽提供法律服务;本案法律服务费为固定费用,代理费用为每起案件3000元。合同附件一载明本批次案件数量为15个,被告分别为……黄晓蕾。上述案件代理费总额45000元。2022年2月16日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邮储怀柔支行向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支付了法律服务费用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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