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编号:
甲 方(借款人):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乙 方(贷款人):
住 所:
邮政贷款利率:
电 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就乙方拟向甲方发放贷款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乙方实际发放的借款本金金额以乙方为募集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所实际募集的资金为限,且借款款项可一期(含一笔或多笔)或分期(含一笔或多笔)发放,具体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如果乙方最后实际发放借款金额少于 元的,乙方不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款项用于 ,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乙方不对甲方运用该借款款项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贷款利率、逾期利率和计息
一、贷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壹)、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即执行 年 月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基础上□加/□减(择其一) 基点(1基点=0.0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期限内不调整。
2(贰)、浮动利率,本合同签订时的年利率为 %,即执行 年 月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基础上□加/□减(择其一) 基点(1基点=0.01%)。借款利率浮动值在整个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重新定价周期按照以下方式执行(请在□中划“√”):
□按月重新定价,首次利率调整日期 年 月1日;
□按季重新定价,首次利率调整日期 年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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