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年字第号
借款展期协议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甲方(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贷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担保人(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甲方因不能按期偿还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原借款合
同”)项下的借款,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丙方同意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展期金额与期限
乙方同意对甲方在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进行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展期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原借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为个月。(下称“新借款期限”)
第二条贷款利率与罚息利率
(一)贷款利率
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种:
1.固定利率,即 %,在展期期间,该利率保持不变;
2.固定利率,即展期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 %,在展期期间,该利率保持不变;
3.浮动利率,即展期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 %, 并自展期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
利率调整日为展期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展期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
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3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协议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3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本条中的展期日指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的次日。
(四)本协议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与新借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与新借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还款
贷款展期后,甲方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
(一)展期到期一次性偿还;
(二)按照下列日期和金额分次偿还: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三)。
第四条担保
丙方同意为该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
(一)如果丙方为原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仍按号(担保合同的名称)的约定执行。需办理续登记、续保险等相应手续的,丙方应负责及时办妥。
丙方若为保证人,保证期间至展期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如果丙方为新担保人,或者乙方要求丙方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丙方同意与乙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邮政贷款利率
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丙方应负责及时办妥。
第五条本协议生效后,原借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甲、乙双方有关权利义务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与
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份。
(二);
(三)。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丙方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
(二)在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之前已按本协议约定办妥与展期相关的担保手续。
第八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丙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丙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丙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丙方具有担保资格。甲方、丙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丙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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