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香港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香港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参与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与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4、符合以下住房条件:〔需同时满意〕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领取购房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处、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修理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其他应当商定的事项。
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二〕转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处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值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香港公屋申请政策制度
房委会在1987年起实施“公屋住户资助政策”(俗称“富户政策”),向不再需要资助的住户削减房屋资助,以鼓舞富户迁出公屋单位,确保公屋资源合理安排。租住公屋的住户(包括中转房屋住户)住满十年或以上,便需要每两年向房委会申报家庭入息。
不申报的住户需要缴交双倍净额租金/暂准证费另加差饷。而家庭入息超过指定的入息限额的住户,便须按状况缴交倍半或双倍净额租金/暂准证费另加差饷。相关的入息限额会由房委会每年检讨一次。
依据“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安排政策”,缴交双倍租金的住户
须每两年申报资产。不申报资产或资产超出限额的住户,便须在一年的暂准居住期内迁出,期间须缴交相等于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或市值租金(以较高者为准)的暂准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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