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案情
原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
被告: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 某在线网络公司
被告: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某网讯公司
原告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诉称:原告系《下辈子不做男人》、《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三首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人,亦是该歌曲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原告于2003年创办了娱乐基地—中国网网站,并在该网站内提供《下辈子不做男人》、《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三首歌曲MP3文件的付费下载服务。被告利用搜索链接技术,在百度音乐网站页面上将上述三首歌曲文件的绝对地址开放给客户并提供上述歌曲mp3文件的免费下载服务。同时,被告通过链接方式为客户提供其他网站上述歌曲mp3文件的免费下载服务。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技术优势,通过信息网络将原告mp3歌曲文件的绝对地址向公众公开,下载传播原告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网络上提供《下辈子不做男人》、《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歌曲的下载服务的侵权行为;2、在其经营的网站以及《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
支人民币41075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某在线网络公司和北京某网讯公司辩称:被告是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许可的专业搜索引擎服务商,依照技术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检索服务。基于搜索引擎的技术原理,为用户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时形成的临时链接,不是上载和复制作品的行为,也不是传播;MP3搜索技术流程和原理与网页新闻、图片等其他专业搜索完全一样,都是程序自动完成的;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歌曲文件的绝对地址早已在网上大量传播,因此涉案歌曲文件的绝对地址并非被告搜索引擎盗取并向公众开放。搜索引擎抓取信息是网络蜘蛛自动完成的。根据互联网公认的规则,除非网站所有者在网站页面中加注拒绝收录的标记(拒绝蜘蛛协议),或采取禁止收录的技术手段,否则网站会被搜索引擎视为开放区域自动访问并被抓取收录;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已迅速断开了原告诉指的URL网址的搜索链接。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核发的编号为“文网文[2005]043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浙B2-20060026”、“浙B2-2005022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编号为“浙音制证字第19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国际顶级域名权威机构授权新网制作并颁发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6、浙江省版权局核发的《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下辈子不做男人》的《作品登记证》复印件(作品登记号本别为“11-2005-B-1114”、“11-2005-B-1101” 、“11-2005-B-1035”);
7、姚家楠(艺名凌飞)、张琪(艺名基地易欣)、段千寻(艺名段千寻)与原告的《签约歌手协议》复印件;
8、公证费发票、律师费、部分损失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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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06)浙杭西证字第462号公证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核发的编号为“B2-2006011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下辈子不做男人》歌曲的词曲;
12、《我的爱有罪》歌曲的词曲;
13、《别再说你爱着我》歌曲的词曲。
  被告北京某网讯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京ICP证03017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网站注册号为“20100000003524”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经字第1119号公证书;
4、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经字第1121号公证书;
5、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经字第1122号公证书;
6、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经字第1236号公证书;
7、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经字第1237号公证书;
8、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经字第1238号公证书;
9、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经字第1239号公证书;
10、《关于百度搜索引擎的技术说明》、
11《百度免责声明》;
12、《著作权保护声明》;
13、《百度搜索帮助》。
  被告某在线网络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浙江省版权局2005年9月颁发的作登字11-2005-B-1114号、11-2005-B-1101号、11-2005-B-1035号登记证书,证明原告系《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下辈子不做男人》三首歌曲的著作权人。
  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娱乐基地—中国网网站,并在该网站上提供《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下辈子不做男人》三首歌曲的mp3文件付费下载服务。
  原告提交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2006年3月30日出具的(2006)浙杭西证字第46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2006年3月2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俊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通过百度网站的搜索引擎下载涉案歌曲的过程。主要操作步骤如下:1、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mp3.baidu/,进入baidump3页面;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下辈子不做男人”,点击“百度搜索”按键;在显示页面中选中“编号:2,歌曲名:下辈子不做男人 HIP HOP DJ Mu 易欣”; 在该页面上显示点击“请点击此链接:www.prpsdc/zszjbbs/UploadFile/2006-2/2006215173625332.mp3”,将该文件下载至计算机桌面,文件名为2006215173625332.mp3。在计算机桌面点击该文件,使用“windows media player”进行播
放,听到了连接本机的“漫步者”多通道有源音箱中发出的歌曲声,播放界面上的“正在播放”列表显示“下辈子不做男人”。另外,在“搜索结果”显示页面中分别选中编号12和23的,歌曲名:“下辈子不做男人”;在下载页面中分别显示“请点击此链接:data2.5fad/yc/ycsong/ycsong/127192/127192-20050307144513.mp3”、“请点击此链接:data2.5fad/ yc/ycsong/ycsong/127192/127192-20051022002143.mp3”,将上述文件下载至计算机桌面,文件名分别为“127192-20050307144513”、“127192-20051022002143”。在计算机桌面点击下载的歌曲,使用“windows media player”进行播放,听到了连接本机的“漫步者”多通道有源音箱中发出的歌曲声,播放《下辈子不做男人》。该公证书亦记载了对《我的爱有罪》和《别再说你爱着我》两首歌曲下载和播放的过程,其方法和步骤同《下辈子不做男人》歌曲相同。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放弃了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的主张。
原告提供了共计41700元的公证费、律师费票据。
  上述事实有浙江省版权局颁发的作登字11-2005-B-1114号、11-2005-B-1101号、11-2005-B-1035号登记证书,(2006)浙杭西证字第462号公证书,公证费、律师费票据,当事人陈
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北京某网讯公司是网站的经营者;某在线网络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技术的研发者。
在接到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书面通知后,北京某网讯公司已按其要求断开了与相关网址、网站的搜索链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北京某网讯公司、某在线网络公司停止对MP3的深层链接搜索服务,并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00万元。其理由是:北京某网讯公司的搜索服务。采用某在线网络公司开发的深层链接的技术,直接抓取被链网站主页以下的深层网页或信息数据库中的音乐作品内容,实际使用了被链网站的内容,假如此时被链网站使用的是盗版内容,设链者则起到了公开帮助非法传播被链对象的作用,构成共同侵权。如果是合法上传内容,则被链网站在未获得任何利益的情况
下,却要承担因被链而增加的成本开支。这种链接方式完全是人为设计的,设链者也是完全可以控制的。北京某网讯公司、某在线网络公司为牟取巨大的商业利益,无视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合法权利,对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P3音乐作品进行深层链接搜索,主观上具有恶意,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北京某网讯公司、某在线网络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显示歌曲存放地址、链接第三方网站的侵权歌曲及提供涉案歌曲“下载服务”是对涉案歌曲的复制和传播,侵犯了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著作权。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既是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是娱乐基地—中国网网站的经营者,北京某网讯公司、某在线网络公司的搜索引擎服务占用了其网络资源,造成其网站点击率下降,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在线网络公司、北京某网讯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告在其搜索引擎服务中显示涉案歌曲存放的地址、向用户提供对第三方网站的链接、及提供涉案歌曲“下载服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涉案歌曲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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