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用
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用
因这三项成本核算项目在费用归集与分配上比较相似,将“三费”的财税处理统一讨论
“三费”的会计核算范围和分配方
前期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
①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将发生额借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具体核算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不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设置“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具体核算项目—待摊成本”中间
科目归集相关费用,然后再选用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或预算造价法将待摊费用分摊至具体核算对象,借“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具体核算项目”,贷“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具体核算项目—待摊成本”。
③在没有确实理由的情况下,前期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应采用统一的分摊方法;有充分理由证明各具体项目分别采取不同分摊方法更合理的,也可分别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A地块,分二期开发,一期建筑面积共计8万平方米,二期建筑面积共计12万平方米。报批报建费(两期一起)21.2万元,设计费(两期一起)106万元,一期围栏费66.6万元,发生一期“三通一平”费用111万元。
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产品的开发建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与前期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不同,开发间接费用无法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必须进行分摊。为核算方便,实操中应首先将其发生额记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费用归集后,每月终了应按照适当的分配标准对开发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再最终分配计入各开发对象的成本,其分摊方法与前期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基本相同。对于开发间接费用的归集和分摊应着重关注以下两方面问题:
开发间接费与期间费用的区别
期间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整个经营活动发生的不能计入特定核算对象的成本,而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的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与期间费用的区别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周转房摊销之外(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其余费用的划分是以有无开发现场机构来确定的,如果开发企业不设立现
场机构,由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到开发现场组织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直接并入管理费用。
前期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分摊
一般情况下,土地开发、房屋开发、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均应分摊开发间接费用。为简化核算,对不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可以不分摊开发间接费用(因这部分费用最终需要采用统一标准计入开发对象)。需要注意的是,除开发产品外,如果房地产企业同时开发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的房屋,这部分房屋也应分摊开发间接费用。
税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中,同时明确提及的费用分摊原则有占地面积法和建筑面积法,按照“三费”的核算内容和核算特点,为统一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建议在计算“三费”分摊时,除直接可计入相关核算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外,对需要分摊的公共性“三费”采用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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