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程前期费⽤及其他费⽤计费规定汇总
市政⼯程前期费⽤以及其他费⽤计费规定汇总
(供⽅案、可研、概算等阶段参考)
⼀、第⼆部分费⽤取费规定
1.⼯程前期咨询费
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前期⼯作咨询收费暂⾏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
取费基数:⼯程估算投资额
计算⽅法:内插法单位:万元
(1)、⾏业调整系数
(2)、⼯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1.2(⼯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程情况协商确定)。
2.环境影响咨询费
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取费基数:⼯程估算投资额
计算⽅法:内插法单位:万元
(1)、⾏业调整系数
(2)、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3.建设单位管理费
取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取费基数:⼯程投资总概算
计算⽅法:分档计算单位:万元
4.⼯程监理费
取费依据:《国家发展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取费基数:⼯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计算⽅法:分档内插单位:万元
专业调整系数、⼯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程调整系数均按1.0。
5.⼯程勘察费
(1)、按第⼀部分⼯程费⽤的0.8%~1.1%计取(《市政⼯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07版);或:
(2)、按⼯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以路线长度、控制点数或探点等具体计算。
6.⼯程设计费及施⼯图预算编制费
取费依据:《⼯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
取费基数:⼯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计算⽅法:分档内插单位:万元
(1)、⼯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般(I级):0.85;较复杂(II级):1.0;复杂(III级):1.15。(城市主⼲道为III级,其它城市道路为II级;⼤型给排⽔、市政管⽹为III 级,⼀般地下管线为I/II级)
(2)、专业调整系数
(3)、附加调整系数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可在既有基础上增加1.1~1.4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
施⼯图预算编制费=⼯程设计费×10%
7.市政管⽹规划费
取费依据:《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版)》
取费基数:10⼯⽇/公⾥/根,即 0.8万元/公⾥/根
计算⽅法:市政管⽹规划费=0.8万元/公⾥/根×管线总根数×路线长度
8.施⼯图设计审查费
取费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步规范建设⼯程施⼯图设计⽂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3号) 取费基数:⼯程概(预)算投资额
9.造价咨询费
取费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51号)
取费基数:⼯程造价总额
计算⽅法:分档累进计取
10.招标代理费
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取费基数:招标中标⾦额
11.⼯程质量检测费
取费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和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取费基数:建安⼯程费
计算⽅法:暂按0.5%~1%计取
13. 竣⼯图编制费
根据《⼯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
竣⼯图编制费=⼯程设计费×8%
14.施⼯⽔电报装费
据实预估或按第⼀部分建安⼯程费⽤的1‰~5‰计取。
15.道路交通管制费
据实预估或按第⼀部分建安⼯程费⽤的1‰~5‰计取。
16.建设档案管理费
根据宜昌市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计取,⼤中型项⽬暂按2万元计取,⼩型项⽬参照减少。
17.⼯程保险费
按《市政⼯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07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第⼀部分⼯程费⽤的0.3%~0.6%计取。
18.劳动安全卫⽣评审费
按《市政⼯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07版,以第⼀部分⼯程费⽤的0.1%~0.5%计算。
19.场地准备费及临时设施费
按《市政⼯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07版,以第⼀部分⼯程费⽤的0.5%~2.0%计算。
20.⼟地征⽤及迁移补偿费
根据⼟地征⽤、房屋拆迁补偿相关⽂件规定,按⾯积及评估价格据实预估。
21.管线、绿化、其他设施迁移费
按迁移⼯程量,据实预估。
22.沿街综合整治费
按整治规模,据实预估。
⼆、第三部分费⽤取费规定
1.基本预备费
取费基数:第⼀部分费⽤(建安⼯程费)+第⼆部分费⽤(⼯程建设其他费)
计算⽅法:可研估算:8-10%
⼯程概算:5%
2.涨价预备费
前期工程费根据计投资[1999]1340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中型项⽬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暂不计列。
以上各种取费应参照项⽬规模、阶段及其他具体情况确定发⽣与否,个别可根据实际调整取费费率或⾦额,确定实际不会发⽣的费⽤不得计取。
如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颁布新收费规定,应对上述计费项⽬进⾏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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