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费用的构成及说明
一、其他费用分类
编号 | 本标准项目 | 说明 |
一 | 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 | |
1 | 土地征用费 | |
2 | 施工场地租用费 | |
3 | 迁移补偿费 | |
4 | 余物清理费 | |
5 | 送电线路走廊赔偿费 | |
6 | 通信设施防输电线路干扰措施费 | |
二 | 项目建设管理费 | |
1 | 项目法人管理费 | |
2 | 招标费 | |
3 | 工程监理费 | |
4 | 设备监造费 | |
5 | 工程保险费 | |
三 | 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 | |
1 | 项目前期工程费 | |
2 | 知识产权转让与研究试验费 | |
3 | 勘察设计费 | |
4 | 设计文件评审费 | |
5 | 项目后评价费 | |
6 | 工程建设监督检测费 | |
7 | 电力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费 | |
8 | 电力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 |
四 | 分系统及整套启动试运费 | |
1 | 分系统调试费 | |
2 | 整套启动试运费 | |
3 | 施工单位配合调试费 | |
五 | 生产准备费 | |
1 | 管理车辆购置费 | |
2 | 工器具及办公家具购置费 | |
3 | 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费 | |
六 | 大件运输措施费 | |
七 | 前期工程费基本预备费 | |
二、其他费用说明
其他费用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所必需的不属于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的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分系统调试及整套启动试运费,生产准备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基本预备费。
(一)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是指为获得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场地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施工场地租用费,迁移补偿费,余物清理费,送电线路走廊赔偿费,通信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
1.土地征用费。土地征用费是指按照 《 土地管理法 》 的规定,为取得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勘测定界费、征地管理费、证书费、手续费以及各种基金和税金等。
计算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
(1)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向政府部门交纳的税费应列入“土地征用费”项目。
(2)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勘测定界费、征地管理费、办证费等应列入“土地征用费”项目。
2·施工场地租用费。施工场地租用费是指为保证工程建设期间的正常施工,需临时租用场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场地的租金、清理和复垦费等。
计算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按照项目法人与土地所有者签仃的租用合同计算。
【相关政策】
1、我国的土地可以租用的相关规定:
(1)如果是农用地,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水包期,经国务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可以续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承包经营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如果租用承包经营人的土地,双方应签订合同。
(2)如果租用的不是农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但是一般可以续延。
(3)所谓的甲方、乙方,其一必是国家或集体。因为我国土地归国家、集体所有。
(4)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
2、土地复垦:
(1)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
(2)土地复垦适用范畴:包括非生产建设或临时堆放活动造成的土地破坏。
(3)复垦后的建设用地属于出让土地的,其使用年限为从复垦协议签定之日起国家规定的该用途的最高年限,农用土地为三十年承包经营权。
3·迁移补偿费。迁移补偿费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对所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住宅及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通信线、铁路、公路、沟渠、管道、坟墓、林木等进行迁移所发生的补偿费用。
计算标准:迁移补偿费按照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计算。
4·余物清理费。余物清理费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对所征用土地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有碍工程建设的设施进行拆除、清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余物清理费计算标准中规定的工程新建直接费是指概算编制年的新建直接费,其中措施费项目中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2)此处所说的残余物指的是拆除工程中包含在建筑安装定额中的材料的回收价值。旧设备以及线路工程中的铁塔、导线等由于已经形成固定资产,应按照固定资产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5·送电线路走廊赔偿费。送电线路走廊赔偿费是指按照送电线路有关规范要求,对线路走廊内非征用和租用土地上需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经济作物等进行赔偿所发生的费用。
城市电缆线路工程施工中的城市道路挖掘和破路费、绿化赔偿费列入“送电线路走廊赔偿费”计列。
6·通信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通信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是指拟建送电线路与现有通信线路交叉或平行时,为消除干扰影响,对通信线迁移或加装保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本费用中不包括线路交叉跨越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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