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35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我们制定了《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电力工程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阶段(含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分析),以及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 工程勘察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依法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勘察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收集建设场地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按本规定附件计算,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超过30%。具体收费额由发包人与勘察人按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发生以下作业准备的,可按照相应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0%-20%另行收取。包括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勘察材料以及加工;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等。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需要,由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加收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加收的编制费用按相应阶段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收。工作内容按照相应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必要性论证、工程开发任务编制、初选代表性坝(厂)址、初选工程规模、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估算工程投资以及初步经济评价等。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加工费(含主体勘察协调费),按计价格[2002]10号文件中通用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22%-25%计收。
第八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九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作量增加的,勘察人可依据约定向发包人另行收取相应费用。工程勘察质量达不到规定和约定的,勘察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勘察人不得另行向发包人收取费用,发包人还可依据合同扣减其勘察费用。由于勘察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勘察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的标准份数为4份,发包人要求增加勘察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勘察文件工本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签定合同的,双方可根据勘察工作进展情况和本规定重新协商收费额,协商不一致的按此前双方约定执行。
附件: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附件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编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水电工程(含潮汐发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
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基价×相应阶段各占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工作量比例×工程类型调整系数×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方案及其它调整系数
1、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基价表(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估算值 (计费额) | 收费基价 | 序号 | 投资估算值 (计费额) | 收费基价 |
1 | 500 | 12.00 | 10 | 80,000 | 1,008.25 |
2 | 1,000 | 22.20 | 11 | 100,000 | 1,215.10 |
3 | 3,000 | 59.50 | 12 | 200,000 | 2,207.50 |
4 | 5,000 | 92.70 | 前期工程费13 | 400,000 | 4,002.60 |
5 | 8,000 | 139.10 | 14 | 600,000 | 5,626.50 |
6 | 10,000 | 168.07 | 15 | 800,000 | 7,145.80 |
7 | 20,000 | 307.32 | 16 | 1,000,000 | 8,591.20 |
8 | 40,000 | 560.80 | 17 | 2,000,000 | 15,506.20 |
9 | 60,000 | 791.50 | |||
注:投资估算值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内插法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投资估算值大于2,000,000万元的,收费基价增幅按投资估算额超出幅度的0.77%计算。
2、项目前期工作相应阶段工作勘察各占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工作量比例。
(1)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工作量比例按28%计取。
(2)各类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各阶段勘察工作量比例表
阶段 工程类别 | 项目建设书阶段(%) | 可行性研究阶段(%) | |
水库工程 | 45 | 55 | |
引调水工程; 灌区骨干工程(支渠以上,下同); 河道治理工程; 城市防护工程; 河口整治工程; 围垦工程 | 建筑物 | 38 | 62 |
渠道管线河道堤防 | 43 | 57 | |
水土保持工程 | 40 | 60 | |
3、工程类型调整系数表
序号 | 工程类别 | 调整系数 | |
1 | 水电工程 | 1.4 | |
2 | 潮汐发电工程 | 1.7 | |
3 | 水库工程 | 1.2 | |
4 | 水土保持工程 | 0.61 | |
5 | 引调水工程 灌区骨干工程 和河道治理工程 | 建筑物 | 1.08 |
渠道管线、河道堤防 | 0.80 | ||
6 | 城市防护工程 河口整治工程 | 建筑物 | 1.15 |
其他工程 | 0.82 | ||
7 | 围垦工程 | 建筑物 | 1.03 |
其他工程 | 0.75 | ||
4、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水库工程和水电工程,根据复杂程度赋分表确定分值,再
根据工程勘察复杂程度 调整系数表确定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其他水利工程直接查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确定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水库、水电工程前期工作阶段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赋分值表
序号 | 项目 | 赋分条件 | 分值 | 序号 | 项目 | 赋分条件 | 分值 |
1 | 坝高H (m) | H﹤30 | -5 | 6 | 地质构造 | 简单 | -2 |
30≤H﹤50 | -2 | 中等 | 1 | ||||
50≤H﹤70 | 1 | 较复杂 | 2 | ||||
70≤H﹤150 | 3 | 复杂 | 3 | ||||
150≤H﹤250 | 5 | 7 | 坝基或厂基覆盖层厚度 | ﹤10m | -2 | ||
2 | 建筑物 | 一般土石坝 | -1 | 10~20m | 1 | ||
常规重力坝 | 1 | 20~40m | 2 | ||||
两种坝型或引水线路大于3km或抽水蓄能电站 | 2 | 40~60m | 4 | ||||
拱坝、碾压混凝土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新坝型 | 3 | 8 | 水文地质 | 简单 | -2 | ||
大型地下洞室 | 4 | 中等 | 1 | ||||
3 | 岩石级别 | Ⅴ级以下 | -2 | 较复杂 | 2 | ||
Ⅵ级岩石 | 0 | 复杂 | 3 | ||||
Ⅶ级岩石 | 1 | 9 | 库岸稳定 | 可能不稳定体﹤10万m^3 | 0 | ||
Ⅷ、Ⅸ级岩石 | 2 | 可能不稳定体10~100万m^3 | 2 | ||||
Ⅹ级岩石 | 3 | 可能不稳定体100~500万m^3 | 3 | ||||
4 | 地形地貌 | 简单 | -2 | 可能不稳定体500万m^3以上 | 4 | ||
中等 | 1 | 10 | 库区渗漏 | 无永久性渗漏 | -1 | ||
较复杂 | 2 | 断层或古河道渗漏 | 2 | ||||
复杂 | 3 | 单溥分水岭渗漏 | 3 | ||||
5 | 地层岩性 | 均一 | -2 | 11 | 水文勘察 | 简单 | -1 |
较均一 | 1 | 中等 | 1 | ||||
较复杂 | 2 | 复杂 | 3 | ||||
复杂 | 3 | ||||||
水库、水电和其它水利工程前期工作阶段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0.85 | 1.0 | 1.15 |
水库、水电工程 | 赋分值之和≤-3 | 赋分值之和-3~10 | 赋分值之和≥10 |
引调水建筑物工程 |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建筑物投资之和占全部建筑物总投资≤30% |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建筑物投资之和占全部建筑物总投资≤60% |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建筑物投资之和占全部建筑物总投资﹥60% |
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渠道管线长度之和总长度≤30% |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渠道管线长度之和总长度≤60% |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渠道管线长度之和总长度﹥60% |
河道治理建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 堤防等级Ⅴ级 | 堤防等级Ⅲ、Ⅳ级 | 堤防等级Ⅰ、Ⅱ级 |
其他 | 水土保持工程 | ||
5、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附加方案及其它调整系数表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调整系数 |
1 | 坝址比较 | 一个或一条 | 0.7~1 |
2 | 三个或三条 | 1~1.3 | |
3 | 引水线路比较 | 两条以上(含两条) | 1~1.2 |
4 | 岩溶地区 | 岩溶地区勘察 | 1~1.2 |
5 | 河床覆盖层厚度 | ﹥60m | 1~1.1 |
6 | 地震设防烈度 | ≥8度 | 1.1~1.2 |
7 | 高坝勘察 | ﹥250m | 1~1.1 |
8 | 深埋长隧洞 | 埋深﹥1000m,长度﹥8km | 1~1.2 |
9 | 线路勘察 | 两条以上 | 1.05~1.5 |
注:1、高程附加调整系数按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2、附加方案调整系数为两上或两个以上的,不得连乘,应当先将各调整系数相加,然后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再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方案调整系数的取值。
3、水库、水电等工程淹没处理区处理补偿费和施工转辅助工程费列入计费额的比例,视承担工作量的大小取全额或部分费用列入计费额,具体比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确定。不承担上述工作内容的不列入计费额。
附件二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编制火电厂、变电站及架空送电线路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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