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立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建科[202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发布日期】2022.02.02
【实施日期】202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立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
〔闽建科[2022]4号〕
各设区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立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建科[202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发布日期】2022.02.02
【实施日期】202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立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
〔闽建科[2022]4号〕
各设区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2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方法》的通知(2022)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立
【发文字号】闽价服[2022]43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发布日期】2022.11.14
【实施日期】202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标准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方法》的通知
〔闽价服[2022]438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立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经济开展局、交通与建立局: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方法》的通知(2022)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立
【发文字号】闽价服[2022]43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发布日期】2022.11.14
【实施日期】202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标准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方法》的通知
〔闽价服[2022]438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立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经济开展局、交通与建立局:
现将《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方法 》印发给你们,请谨慎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2022年11月14日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定价书目》、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实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遵照合理标准建立,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应按其职能帮助价格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视和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详细定价权限按《福建省定价书目》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2022年11月14日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定价书目》、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实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遵照合理标准建立,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应按其职能帮助价格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视和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详细定价权限按《福建省定价书目》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或保本为原那么,同时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实力,切实表达政府赐予的各项政策实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干脆组织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本钱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开发建立本钱、税金和利润三局部构成。
〔一〕开发建立本钱
1、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指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各项费用。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工程前期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结〕算工程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等费用。
4、住宅小区根底设施建立费:指在住宅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立的住宅小区根底设施〔含小区绿化、道路〕建立费,以及经批准建立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立费。
5、管理费:指开发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期间合理支出的各项组织管理费用。管理费合理支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干脆组织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本钱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开发建立本钱、税金和利润三局部构成。
〔一〕开发建立本钱
1、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指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各项费用。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工程前期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结〕算工程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等费用。
4、住宅小区根底设施建立费:指在住宅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立的住宅小区根底设施〔含小区绿化、道路〕建立费,以及经批准建立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立费。
5、管理费:指开发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期间合理支出的各项组织管理费用。管理费合理支
出总额遵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指开发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期间为筹措资金合理支出的贷款利息。贷款总额最高按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70%计算,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税金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实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三〕利润
遵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八条 以下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由政府担当的工程外根底设施建立费用;
〔二〕按规定免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按规定减免的经营效劳性收费;
〔三〕住宅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设施的开发建立费用及其他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四〕开发建立〔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设施的开发建立费用及其他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6、贷款利息:指开发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期间为筹措资金合理支出的贷款利息。贷款总额最高按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70%计算,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税金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实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三〕利润
遵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八条 以下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由政府担当的工程外根底设施建立费用;
〔二〕按规定免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按规定减免的经营效劳性收费;
〔三〕住宅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设施的开发建立费用及其他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四〕开发建立〔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设施的开发建立费用及其他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五〕各种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
〔六〕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等;
〔七〕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立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计入住房价格的费用。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工程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立的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工程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立〔经营〕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核算开发建立本钱并提出书面定价建议,遵照价格部门规定的表格填报经济
适用住房工程价格和开发建立本钱,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部门审定。
第十条 开发建立〔经营〕单位定价建议应供应以下材料:
〔一〕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书面建议;
〔二〕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工程根本状况表、基准价格工程构成审核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的立项、用地批文和规划、用地、施工许可证以及征地建立规划红线图、小区规划图〔含配套工程图〕等相关证明文件并附复印件;
〔四〕经济适用住房本钱状况,包括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
〔六〕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等;
〔七〕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立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计入住房价格的费用。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工程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立的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工程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立〔经营〕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核算开发建立本钱并提出书面定价建议,遵照价格部门规定的表格填报经济
适用住房工程价格和开发建立本钱,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部门审定。
第十条 开发建立〔经营〕单位定价建议应供应以下材料:
〔一〕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书面建议;
〔二〕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工程根本状况表、基准价格工程构成审核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的立项、用地批文和规划、用地、施工许可证以及征地建立规划红线图、小区规划图〔含配套工程图〕等相关证明文件并附复印件;
〔四〕经济适用住房本钱状况,包括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
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根底设施建立费、贷款利息等开发建立本钱的证明材料及原始凭证,详细遵照《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本钱监审方法》的相关规定填报;
〔五〕开发建立〔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六〕价格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供应的材料。
第十一条 价格部门在接到开发建立〔经营〕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建议后,应刚好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查。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遵照定价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工程核定的,其工程中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应当遵照相关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审核确认的标准计算。其中:对已开工建立并结算的,按审定的工程结算价确定;对已开工建立未结算的,按经建立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价确定;对未开工建立的,按相关部门评审或确认的工程预算造价确定,或托付工程造价询问机构进展审核。
第十三条 不具备按工程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在平凡住宅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其他存量房经移交或收购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地可在本钱监审根底上,综合考虑当地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五〕开发建立〔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六〕价格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供应的材料。
第十一条 价格部门在接到开发建立〔经营〕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建议后,应刚好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查。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遵照定价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工程核定的,其工程中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应当遵照相关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审核确认的标准计算。其中:对已开工建立并结算的,按审定的工程结算价确定;对已开工建立未结算的,按经建立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价确定;对未开工建立的,按相关部门评审或确认的工程预算造价确定,或托付工程造价询问机构进展审核。
第十三条 不具备按工程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在平凡住宅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其他存量房经移交或收购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地可在本钱监审根底上,综合考虑当地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十四条 价格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本钱监审,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的各项费用审核。对专业性强、费用分摊界定难度大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粤建法[2022]1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发布日期】2022.12.30
【实施日期】202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标准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法》的通知
〔粤建法〔2022〕11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粤建法[2022]1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发布日期】2022.12.30
【实施日期】202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标准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法》的通知
〔粤建法〔2022〕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标准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的质量监视管理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 》,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标准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的质量监视管理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视管理,适用本实施方法。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标准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的质量监视管理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 》,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标准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的质量监视管理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视管理,适用本实施方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立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探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视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视发觉的涉及工程主体构造平安和主要运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状况,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以下简称监视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视管理的详细工作,主要包括对建立工程工程质量实施监视和依照托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展统计分析,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建立主管部门可依据工作须要托付监视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托付手续。
第四条 监视机构受理建立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应当要求建立单位提交工程工程以下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视申报〔登记〕表;
〔二〕建立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展招标投标工程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4
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以下简称监视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视管理的详细工作,主要包括对建立工程工程质量实施监视和依照托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展统计分析,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建立主管部门可依据工作须要托付监视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托付手续。
第四条 监视机构受理建立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应当要求建立单位提交工程工程以下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视申报〔登记〕表;
〔二〕建立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展招标投标工程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立
【发文字号】闽建办[2022]17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发布日期】2022.10.24
【实施日期】2022.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2022]178号〕
各设区市建立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立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立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建办〔2022〕14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立系统新闻传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闻传播工作重要性的相识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立
【发文字号】闽建办[2022]17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发布日期】2022.10.24
【实施日期】2022.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2022]178号〕
各设区市建立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立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立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建办〔2022〕14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立系统新闻传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闻传播工作重要性的相识
住房城乡建立事业是经济社会开展的重要组成局部,干脆关系到经济社会开展全局,关系到人民众切
前期工程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5
附件1
202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各报名点联系表
地区
报名地址
受理单位
福州
(含平潭综合试验区〕
福州市五一中路48号鑫国大厦一层
福州市城乡建立
委员会
前期工程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5
附件1
202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各报名点联系表
地区
报名地址
受理单位
福州
(含平潭综合试验区〕
福州市五一中路48号鑫国大厦一层
福州市城乡建立
委员会
0
8
厦门
厦门市美湖路7号7楼厦门建立培训中心
厦门市建立局
泉州
泉州市丰泽区政府西侧市行政效劳中心3楼住建局34、35号窗口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3
3
3
漳州
漳州市芗城区成功东路15号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莆田
8
厦门
厦门市美湖路7号7楼厦门建立培训中心
厦门市建立局
泉州
泉州市丰泽区政府西侧市行政效劳中心3楼住建局34、35号窗口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3
3
3
漳州
漳州市芗城区成功东路15号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莆田
莆田市荔城中大道市政府广场南片区D栋莆田市行政效劳中心二楼市住建局192、193号窗口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三明
三明市三元区中山路258号建立宾馆3楼306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南平
南平市玉屏北路1号2楼南平市建筑业协会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龙岩
龙岩大道1号龙岩行政效劳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宁德
宁德市闽东中路12号建立科技大楼二楼市建立执业培训效劳中心1号窗口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三明
三明市三元区中山路258号建立宾馆3楼306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南平
南平市玉屏北路1号2楼南平市建筑业协会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龙岩
龙岩大道1号龙岩行政效劳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宁德
宁德市闽东中路12号建立科技大楼二楼市建立执业培训效劳中心1号窗口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附件2
考试有关事宜
一、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根底考试和专业考试,参与根底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到达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与专业考试;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只设《专业考试》,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与根底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
三、根底考试为闭卷考试,不再统一配发《根底考试手册》,考生制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考试有关的标准、手册等各种资料。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主要引荐标准、标准、规程书目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中的考试动态〕查询。
(考试局部内容公开〕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并严格遵照试卷封面的应试人员留意事项进展作答.专业考试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
考试有关事宜
一、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根底考试和专业考试,参与根底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到达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与专业考试;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只设《专业考试》,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与根底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
三、根底考试为闭卷考试,不再统一配发《根底考试手册》,考生制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考试有关的标准、手册等各种资料。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主要引荐标准、标准、规程书目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中的考试动态〕查询。
(考试局部内容公开〕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并严格遵照试卷封面的应试人员留意事项进展作答.专业考试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
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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