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常见错误评析
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常见错误评析
作者:徐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8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写作 常见错误 评析
        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法律文书制作质量的优劣对于公正地实施法律就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文书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结构严谨、语言精确庄重等,但在实践中法律文书的撰写会出现各种错误,以至于直接影响到法律文书的效用。为防止一些常见错误反复出现,笔者试举例分析,以供参考。
        法律文书各个组成部分应做到内容合法明确、条理清楚,而不能无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杂乱无章、形神散漫。比如:
        (一)漏写有关事项
        法律文书的结构因文书的种类有别而各异,最常见的结构通常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其中首部是法律文书的开篇部分,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例如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
书、刑事判决书等的首部就应写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违法犯罪经历、因本案而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但实践中有的制作却没有符合要求:
        如某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马×,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高中毕业,×市×区××公司职工,住×市×区××公司宿舍。××年1月7日××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本案中马×没有违法犯罪经历,这一项可以不写,但是马×因本案而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文书中只写明了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日期,却遗漏了马×被拘留的日期。
        (二)表述不准确
什么书中毛病最多
        表述不准确的情况经常出现,如:在刑事判决书中首部与事实之间的过渡段是对于案件诉讼程序的说明,通常的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为了更准确地计算法院的审理期限,应以法院签收起诉书的日期为准,所以上面的表述应改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年×月×日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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