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学习法律的意义
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当我们回头纵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代法治影响时,由于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因此总感觉并不是全面的。反观西方法律思想传统,我们不难发现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影响相当深远。例如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等思想。因此要总结、改变我国民主法治的现状,我们要充分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深思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中国,法治,君主立宪,三权分立
一,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历程的影响
    作为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变革,晚清由封建统治集团发起的修律变革并非西方的内在自生型的,而是对西方文明外部冲击的回应,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较大。
    西方法律思想渐渐的在中国土地上传播开来。虽然不断的面临失败流产的噩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晚清的学习模仿给张国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后面的法治建设者可以顺理成
章的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少走了许多弯路。晚清的改革中,受西方影响最深远的无非君主立宪制,这是对西方法律的简单移植,并未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君主立宪制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大宪章》起初为了限制王权,而后《权利法案》的颁布,首相掌权使得国王的权利得以限制,君主立宪制最终确立,其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保障由于技术革命而发展起来的贵族的利益。这一制度日后在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得到了应用和发展。在中国,弱化国王权利的做法,使中国早期有志之士看到了中国的发展道路,进而提出了君主立宪制度。这也是中国早期受到西方法律思想影响较为明显的时期。但是中国实行君主制已经有5000年历史。想要中国国体从根本上转变为共和制,就像强迫美国突然转变为君主制一样令人匪夷所思。而这中间还有其它的缘由。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是宗教国家,无论在古代、中世纪还是现代,基督教在国家政治事务中始终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尽管它的作用近来有所削弱。但是在中国,宗教从来没有发挥过如此强大的作用。相反,是一套儒家伦理道德体系将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域紧密地联系起来。
在中国政治思想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儒家思想,提倡所谓“四德”和“五伦”,忠、孝、节、义是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是支撑社会的人伦关系。其中忠君是维系整套国家政治体系的基石,也是国家建立“德政”的核心。如果忠君思想不复存在,那
么中国整套传统价值体系就将崩塌,国家便会陷入十分危险的境地。这一点特别对军队带来的危险不可低估。中国人的内心始终保持着这些基本的原则。所以,晚清的变法使得人们失去了立世处事的原则,失去了对君主的忠诚。与此同时,这一变革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因此,社会秩序变得一团糟。君主立宪制在中国没有根基,这也导致了戊戌变法的流产。
虽然变法失败了,但是不能否定这对中国近代法治道路,法治思想的影响。对西方的学习,模仿,恰似西方的启蒙运动,对中国日后的改革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志之士开始对封建君主制度产生了怀疑。这也为近代的变革奠定了基调。
    到了近代,孙中山的法治思想更是明显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孙中山提倡的“五权宪法”是以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为基础。与西方防御性的制度构架不同,孙中山所设计的是在西方三权而分的基础上增设监察和考试两权。看起来,“五权宪法”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没有多大差别,最多也是三权与两权的简单相加。
      现代三权分立学说是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1632一174。)所创立,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鸿集大成。现代三权分立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它包括分权和制衡原则.三权分立学说源于古希腊和罗马 三权分立学说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中国近代
对三权分立的学习直接受到美国三权分立的影响。美国三权分立制度是一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的制度。可以说作为头号资本强国和标榜着最民主自由国度的美国对于世界有着相当大的影响。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的过度集中,这也是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的重要目的。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中山把五权宪法的理论依据﹐放置在“自由”与“权力”的“平衡”上。他认为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相互逆反的两种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维持秩序的力量”﹐类似物理学中的离心力和向心力。“政治里头的自由太多﹐便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便成了专制”。权力的制衡原则是五权宪法的基石。五权宪法的构想充分体现了分权主义﹐具有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意义﹐也包含了对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某种批评和修订。孙中山这种希图“救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然而﹐孙中山不仅未消除“三权鼎立”原则的弊病﹐却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放在大总统的统一领导之下﹐实际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设想的分权制衡原则。三权分立在中国并不合适,由于社会制度以及民众思想国家国情等各方面的原因,我们中国就目前甚至以后我们都会不适合这种制度。这是中国的国情决
定的。但是三权分立的确对中国目前的法治有重要的影响。它对我国当今的法制建设有很直接的实践意义,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启示
    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力的制约.多少年来,我国的司法环境一直很不完善,存在着无孔不入的"关系"、"权力的潜规则"等多种陋习,在审判方式上,国家权利完全个人化或者小团体化操作的方式,使审判的结果难免与法官的个人好恶相联系,因而常常导致许多荒唐的结果.因此审判权力需要制约,否则就会带来腐败.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权.当前的司法改革应该使检察院体制得到改革.司法改革中必须重视程序法,扭转司法牟利的不正之风.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来看,司法机关在要求公民守法的同时,自身也必须守法.只有切实使司法程序和司法成本受到有效监督,才能遏制司法牟利.
二,西方法律思想对于国未来法制建设的启示
    中国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上与西方的法治并不矛盾,中国的实质价值取向的司法与后现代化国家的司法在价值追求上是一致的。但是应当看到,中国法治土壤的贫瘠,司法形式化程度不高,在这方面的缺陷需要加以补正,不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中国司法在既缺乏西方国家那种形式理性传统基础的概念和知识系统作为司法产生的演绎前提,
也缺乏西方国家法制现代化的漫长历程中因法律进化和范式变革所积累的丰富经验的情况下,就决定了中国司法需要反思西方经验进而构建中国自己的概念逻辑和话语系统,从中获得启示而建构中国的法治方案。
    建立判例指导制度,既可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与不足,又可以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实现形式化司法。这样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解决纠纷;提高司法能力,遏制司法腐败。采用这种制度,有如下优点:一是适用的范围全面。凡是在司法中发现存在缺陷或漏洞的地方,都可以通过建立判例指导制度的方式进行弥补。二是适用的规则明确。判例指导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判例引申出来规则,这些规则是现实审判经验的总结,有着明确性、确定性和同等条件下的适用性。三是体系的开放性。由于司法实践是不断变化的,用来发挥指导作用的判例也是不断发展的,即判例指导体系是开放的,有着时代性。四是发展的渐进性。判例指导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渐进的,它服务于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有着不断积累和完善的属性。韦伯在分析“专门化”和法律形式主义倾向的时候提到:“法律朝反形式主义方向发展,原因在于掌权者要求法律成为协调利益冲突的工具。这种推动力包括了要求以某些社会阶级的利益和意识形态代替实体正义;还包括政治权力机关如何将法律目标纳入其理想轨道;还包括‘门外汉’对司法制度的要求。”这番话对中国的法治建
设与纠纷解决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对未来中国法律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借鉴其先进思想,完善中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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