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南扶贫政策
2017河南扶贫政策
伴随着改革的深入、体制的转型,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城市贫困问题日益凸显,并由此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解决城市贫困问题,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扶贫政策。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河南扶贫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河南省扶贫贴息贷款政策
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权和扶贫项目审批权改革要求,提高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贫困众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办〔2014〕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下称“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国有贫困农场项目、国有贫困林场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乡镇申报、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县乡组织实施、乡镇初验、县级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国家、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管理负总责。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乡级报账制度。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残联、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省级统筹、分级监管、县负总责;
(二)工作到村、扶持到户、精准帮扶;
(三)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
(四)农户主体、自愿申请、因户施策;
农村种植致富项目
(五)规划引领、突出特、因地制宜;
(六)强化督导、注重实绩、奖优罚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和扶贫开发战略目标,编制脱贫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管理工作,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培训、扶贫贷款贴息、扶贫重大专项、扶贫改革试点及其它方面。
探索实施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涉企扶持资金基金化管理等项目。
第八条 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实施精准扶贫,瞄准贫困村和贫困户,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级主要负责全省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备案、监管和检查,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项目绩效评估等;
(二)市级主要负责辖区内规划编制,项目备案、监管,协调指导项目实施,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
(三)县级主要负责本县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监管和验收,项目绩效自评,以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
(四)乡级主要负责本乡镇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后初验,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相关档案等。
第十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在征得受益贫困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协议委托受益村民委员会、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科技推广单位等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落实项目承建单位,签定项目承建责任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实施、安全、质量、绩效负最终责任。
第四章 项目库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库建设的基本程序:发布指南、谋划项目、申请入库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入库上报。
第十三条 入库项目分为整村推进基础设施、扶贫搬迁、产业发展、就业促进四类项目。其中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科技扶贫、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到户增收补助、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等项目;就业促进类项目包括职业教育补助、短期技能培训补助、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等。
第十四条 各县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脱贫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等,参照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规模,于当年8月底前编制发布下一年度项目库建设指南,10月底前建成年度项目库,并将电子文档逐级报省级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入库条件:
(一)申报主体合格;
(二)符合扶贫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精准扶贫要求、全县总体脱贫规划、计划;
(三)入库项目资料完整,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有关数据表格、贫困户受益情况等材料。
第十六条 各县要加强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如需调整,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报上级库进行调整、更新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省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要求,统筹全省工作情况,发布全省扶贫重大专项项目指南,各县根据指南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编制重大专项项目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经省级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纳入各级重大项目库备用。
第十八条 各县可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在坚持贫困人口受益和遵循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探索适合本县实际的扶贫开发项目,并将试点项目相关情况逐级上报。
第五章 项目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可根据当年用于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总规模和脱贫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实际,参考物价因素,依据相关政策要求,确定当年项目补助标准,并报省市扶贫、财政部门备案。省市扶贫、财政部门认为补助标准畸高畸低的可要求各县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的适用范围:
(一)符合规划要求的贫困村村级道路建设;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三)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
(四)其它小型公益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在未实施过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及列入“三山”脱贫规划需持续进行提升改造的贫困村中安排,非贫困村不予安排。
第二十二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的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整村推进县、乡、村名称;
(二)暳暳村规划投资总数,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数及工程量、行业部门资金数、社会捐助及众自筹资金数;
(三)暳暳年度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三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做到:
(一)项目的实施内容与上报备案的项目一致;
(二)项目的申报资料完整、审批程序规范;
(三)项目工程招投标合规、合法;
(四)项目工程无质量问题;
(五)项目工程能够发挥作用、众满意。
第二十四条 扶贫搬迁项目是对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恶劣地区贫困人口实施的搬迁式扶贫开发,搬迁对象是生存条件恶劣、生活生产困难,用常规扶贫方式不能就地帮其改变生存环境、实现脱贫和受地理环境威胁需要避险的贫困户。
第二十五条 搬迁户的安置方式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安置区的选择要符合产业、国土、环境等规划要求,安置区的地基要坚实不下沉、高出洪水线。安置地要避开泥石流、滑坡体、雷区、高压线等危险区域。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搬迁补贴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贴方式,该资金只能用于搬迁贫困户的建房补贴和与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扶贫搬迁项目应当做到:
(一)补贴给搬迁户的中省财政扶贫资金只能用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二)建房标准要因地制宜,对搬迁户补贴要实行差别化,确保最困难众实现搬迁;
(三)扶贫搬迁项目要与产业发展、就业促进等项目相结合,确保搬迁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第二十八条 科技扶贫项目的适用范围: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使用优良品种、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建设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原则上采取以物代资的形式进行扶持。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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