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初余额不一定等于上年期末余额的原因
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
  1.期初已存在的账户余额是由上期结转至本期的金额,或是上期期末余额调整后的金额。通常,期初余额是上期账户结转至本期账户的余额,在数额上与相应账户的上期期末余额相等。但是,由于受上期期后事项会计政策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诸因素的影响,上期期末余额结转至本期时,有时需经过调整或重新表述。
  2.期初余额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期初余额应以客观存在的经济业务为根据,是被审计单位按照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以前会计期间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处理后的结果。
  3.期初余额与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相联系。广义地讲,注册会计师无论是首次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还是执行连续审计业务,都会涉及期初余额审计。但在连续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当期审计中通常只需关注被审计单位经审计的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是否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调整或重新表述,很少需要再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
[会计实务操作编辑]
期初余额的审计
  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一般无须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但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充分考虑相关审计结论对所审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影响。如果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对本期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有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其原因,并考虑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
  如果在实施了相关审计程序后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上期会计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期初余额实施包括通过对本期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程序进行证实、补充实施其他适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等程序。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其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如果期初余额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且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调整或披露建议,注册会计师可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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