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住宅建筑规范-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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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
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
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
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wall-hung cupboard
高层建筑规范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 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套型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m²)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²;
2 单人卧室为6m²;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
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m²。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 2.10m²。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置的净距不
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
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 2.50m²;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
4、单设便器的为 1.10m²。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
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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