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规划相关建筑规范
建筑规划相关建筑规范
⼀、有关设计规范综合
注意:1. 在理解规范的基础上灵活、合理地使⽤规范;
2.保持与现⾏规范的同步
1.民⽤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
第⼆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节建筑突出物
第 2.2.1条不允许突⼊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基它地下管线。
第三节建筑⾼度
第2.3.2条不计⼊建筑控制⾼度的部分。
建筑⾼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其屋⾯⾯层或⼥⼉墙顶点的⾼度计算;
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屋檐和屋脊的平均⾼度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建筑⾼度内:
局部突出屋⾯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箱间及烟囱等,在城市⼀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建筑控制⾼度,但突出部分的⾼度和⾯积⽐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章第1.0.7条第九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三款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建筑控制⾼度。
第三章建筑总平⾯
第⼆节通路
第3.2.1条基地内通路
⼀、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
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第3.2.3条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路边缘⾄相邻有出⼊⼝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于3m。
第四章建筑物设计
第⼀节室内净⾼
第4.1.1条室内净⾼
⼀、室内净⾼应按地⾯⾄吊顶或楼板底⾯之间的垂直⾼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
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空间者,应按地⾯⾄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度计算。
⼆、建筑物各种⽤房的室内净⾼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地下室、贮
藏室、局部夹层、⾛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不应⼩于2m。
第⼆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4.2.1条楼梯
⼆、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规范的规定外,供⽇常主要交通⽤的楼梯的梯段净宽
应根据建筑物使⽤特征,⼀般按每股⼈流宽为0.55+(0~0.15)m的⼈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流。——即不⼩于1.1⽶
注:0~0.15m为⼈流在⾏进中⼈体的摆幅,公共建筑⼈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向时,平台扶⼿处的最⼩宽度不应⼩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型
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不应⼩于2m。梯段净⾼不应⼩于2.20m。
注:梯段净⾼为⾃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 范围内)量⾄直上⽅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度。
⼗、楼梯踏步的⾼度⽐应符合表4.2.1的规定。公共楼梯最⼩宽260mm,⾼170mm。
第4.2.2条台阶
⼀、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于0.30m,踏步⾼度不宜⼤于0.15m,
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第4.2.4条栏杆
⼆、栏杆⾼度不应⼩于1.05m,⾼层建筑的栏杆⾼度应再适当提⾼,但不宜超过
1.20m
7. 3 通路、⾛道和地⾯
7.3.1乘轮椅者通⾏的⾛道和通路最⼩宽度:
1.⼤型公共建筑⾛道>=1.80m
2.中⼩型公共建筑⾛道>=1.50m
3.检票⼝、结算⼝轮椅通道>=0.90m
4.居住建筑⾛廊>=1.20m
高层建筑规范5.建筑基地⼈⾏通路>=1.50m
7. 5 楼梯与台阶
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形式:应采⽤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
宽度: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于1.50m
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于1.20m
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度
公共建筑楼梯:最⼩宽度0.28m,最⼤⾼度0.15m
规划规范-《建筑间距、退线》
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3.1 除建设⽤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
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臵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
⾜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地下室外墙⾯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消防、地下管线布臵、⼈
防疏散、基坑⽀护和基础施⼯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 建筑物的⾯宽控制
8.4.1 建筑⾼度⼤于18⽶且⼩于或等于54⽶的⾼层建筑,其最⼤连续展开⾯宽不
宜⼤于90⽶。
8.4.2 建筑⾼度⼤于54⽶的⾼层建筑,其最⼤连续展开⾯宽不宜⼤于80⽶。
8.5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8.5.1 ⾼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层建筑临道路外
墙⾯计;裙房按表4.1.4所列值加5⽶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度不得超过24⽶,裙房超过三层或⾼度超过24⽶时按⾼层标准退让。
8.5.2 临宽度在15⽶以下的步⾏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
楼部分⼈⾏道净宽度不⼩于3⽶,净⾼不低于3.6⽶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8.5.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上述规定外,还须满⾜城市绿地和市政⼯程管线
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8.5.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地同时设计和建设,
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臵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配建停车位指标。满⾜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
红线的,纳⼊有关指标平衡。
8.5.5 道路交叉⼝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8.5.6 重要道路交叉⼝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
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确定。
8.5.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门等退让道路
红线满⾜4.4.1要求。
8.5.8 临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与永久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相同。
8.5.9 30⽶以上道路沿街⾯不得设开敝式阳台。
9. 居住建筑控制
9.1 建筑间距、退让
9.1.1 住宅间距,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
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并应符合表9.1.5规定。
9.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最近距离。
9.1.3 建筑⾼度:
(1)平顶房屋建筑⾼度,按室外地坪⾄建筑⼥⼉墙⾼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度,按室外地坪⾄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箱、烟囱等,其总⾯积不超过屋顶⾯积的25%,且⾼度不超过4⽶的不计⼊⾼度之内。
▲ 9.1.4 住宅⽇照标准应符合表9.1.4规定。
住宅建筑⽇照标准表9.1.4
9.1.5 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度分别规定。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度划
分为以下类型:
(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度⼩于或等于11⽶;
(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6层,建筑⾼度⼩于或等于20⽶;
(3)中⾼层——指居住建筑7层⾄9层,建筑⾼度⼩于或等于30⽶;
(4)⾼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住宅建筑最⼩间距(m)表9.1.5
2、南北向是指⽅位⾓≤15°。
3、南北向⽅位⾓>15°时,按⽇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间距。
4、⾼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墙间距不少9⽶。
9.1.6 位于城市新区的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表9.1.5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度差的0.2倍取值。旧区及建城区5000㎡以下⽤地的仍按表9.1.5执⾏。
9.1.7 集体宿舍按表9.1.5应取值的0.9倍计,且不得⼩于6⽶。
9.1.8 ⾮居住的其他民⽤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且正⾯相邻时,如北侧建筑⾼于南侧建筑,按9.1.6条执⾏,处于其它⽅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
9.1.9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
9.1.10 居住建筑挑出檐⼝、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于1.3⽶,厨房、厕所挑出不⼤于0.9⽶,且不⼤于该建筑⾯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建筑⾯宽的⼆分之⼀或挑出长度⼤于1.5⽶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半计算。
9.1.11 位于新区居住建筑⼭墙宽度如⼤于18⽶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
时,视其⼭墙⾯为主⽴⾯,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位于旧区或建成区居住建筑不论⼭墙宽度多少,仍按最⼩间距执⾏。
9.1.12 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
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
9.1.13 新区、旧区及建城区⼭墙间距应满⾜最低消防间距的要求。
9.1.14 住宅建筑设臵天井时,尽量采⽤开⼝天井,不宜采⽤内天井。
10 ⾮居住建筑控制
10.1.1 本条款适⽤于民⽤⾮居住建筑,但当⼯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有特
殊要求的建筑时,其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
10.1.2 商业建筑相互之间以及其他⾮居住建筑相互之间最⼩间距不得⼩于防⽕
间距。
10.1.3 办公建筑相互之间、办公建筑与商业建筑之间、办公建筑与⼯业建筑之间
的间距为相同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
10.1.4 ⾮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取值。
10.1.5 商业及办公建筑退让⽤地红线距离,如其相邻地块为⾮商业、办公建筑时,
视其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退让⽅法相同。
10.1.6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园、托⼉所⽣活⽤房和⼤、中、
⼩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最⼩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10.2 其它⾮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0.2.1 ⾼层⾮居住建筑平⾏布臵时,建筑间距不宜少于较⾼建筑⾼度的0.3倍,
且最⼩间距不应⼩于18⽶。
10.2.2 ⾼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平⾏布臵时的最⼩间距不应⼩于13⽶;
10.2.3 多层⾮居住建筑平⾏布臵时的最⼩间距不应⼩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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