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 厂房的 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 层数 |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m2) | |||
单层 厂房 | 多层 厂房 | 高层 厂房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甲 | 一级 二级 | 宜采用 单层 | 4000 3000 | 3000 2000 | — — | — — |
乙 | 一级 二级 | 不限 6 | 5000 4000 | 4000 3000 | 2000 1500 | — — |
丙 | 一级 二级 三级 | 不限 不限 2 | 不限 8000 3000 | 6000 4000 2000 | 3000 2000 — | 500 500 — |
丁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4000 1000 | 不限 2000 — | 4000 — — | 1000 — — |
戊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5000 1500 | 不限 3000 — | 6000 — — | 1000 — — |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一”表示不允许。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 仓库的 耐火 等级 | 最多 允许 层数 |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
单层仓库 | 多层仓库 | 高层仓库 | 地下或半地 下仓库(包 括地下或 半地下室) | |||||||
每座 仓库 | 防火 分区 | 每座 仓库 | 防火 分区 | 每座 仓库 | 防火 分区 | 防火 分区 | ||||
甲 | 3、4项 1、2、5、6项 | 一级 一、二级 | 1 1 | 180 750 | 60 250 | — — | — — | — — | — — | — — |
乙 | 1、3、4项 | 一、二级 三级 | 3 1 | 2000 500 | 500 250 | 900 — | 300 — | — — | — — | — — |
2、5、6项 | 一、二级 三级 | 5 1 | 2800 900 | 700 300 | 1500 — | 500 — | — — | — — | — — | |
丙 | 1项 | 一、二级 三级 | 5 1 | 4000 1200 | 1000 400 | 2800 — | 700 — | — — | — — | 150 — |
2项 | 一、二级 三级 | 不限 3 | 6000 2100 | 1500 700 | 4800 1200 | 1200 400 | 4000 — | 1000 — | 300 —高层建筑规范 | |
丁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3000 1000 700 | 不限 1500 — | 1500 500 — | 4800 — — | 1200 — — | 500 — — | |
戊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不限 1000 700 | 不限 2100 — | 2000 700 — | 6000 — — | 1500 — — | 1000 — — | |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8 “一”表示不允许。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 甲类仓库(储量,t) | ||||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 ||||
≤5 | >5 | ≤10 | >10 | ||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 50 | ||||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30 | 40 | 25 | 30 | |
甲类仓库 | 20 | 20 | 20 | 20 | |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 一、二级 | 15 | 20 | 12 | 15 |
三级 | 20 | 25 | 15 | 20 | |
四级 | 25 | 30 | 20 | 25 | |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 30 | 40 | 25 | 30 | |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 40 | ||||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 30 | ||||
厂外道路路边 | 20 | ||||
厂内道路路边 | 主要 | 10 | |||
次要 | 5 | ||||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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