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50045-95中与燃气专业相关的条款《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50045-95中与燃气专业相关的条款:
1.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第4.1.9
条)
2.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石油液化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4.1.11条)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2)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10m。
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
规定。(第4.2.5条)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表 4.2.5
注:①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②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
4.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4.2.7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第4.2.7条)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表4.2.7
高层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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