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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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
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
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
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高层建筑规范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
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
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
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
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
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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