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v/2180.shtml
1 总则
1.0.1 为提高我省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规划与建设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地土,特制订本规范。
1.0.1 为提高我省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规划与建设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地土,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城镇地区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新建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组)以及旧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 小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1.5万人)相对应的,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完整的小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 小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1.5万人)相对应的,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完整的小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小区用地规模7ha以上。
1.0.3.2 规划人口符合表1.0.3的规定。
1.0.3.2 规划人口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小区规划人口规模
所属城市类别 | 小区人口规模 | |
最小规模(万人) | 最大规模(万人) | |
小城市 | 0.7 | |
中等城市 | 0.7 | |
大城市 | 0.8 | 1.5 |
注:①大城市指50万人以上城市,中等城市指20~50万人的城市,小城市指20万人以下城镇。
②小区规模可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习惯酌情调整。
②小区规模可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习惯酌情调整。
1.0.4 小区可分为三种类别。
1.0.4.1 Ⅰ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1.0.4.2 Ⅱ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1.0.4.3 Ⅲ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小区。
1.0.5 小区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0.5.1 适应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增长的要求,满足居民居住生活条件。
1.0.5.2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1.0.5.3 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裁与特点、建筑气候区划、地形地貌、自然景点、民族风格等地方特点,力求各具特、突出个性。
1.0.5.4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环保、环卫、防灾、绿化及有利管理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与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空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利于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
1.0.5.7 为生产、施工工业化及建筑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4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环保、环卫、防灾、绿化及有利管理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与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空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利于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
1.0.5.7 为生产、施工工业化及建筑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1.0.6 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 小区规划设计应包括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不区各专项规划设计、小区技术经济分析三
1.0.7 小区规划设计应包括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不区各专项规划设计、小区技术经济分析三
项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7.1 小区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包括:用地选择、用地构成、用地平衡、用地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等内容。
1.0.7.2 小区专项规划设计包括:住宅、公建配套设施、竖向、道路、绿化、市政管线等规划。
1.0.7.3 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小区建设造价估算及相应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0.7.1 小区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包括:用地选择、用地构成、用地平衡、用地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等内容。
1.0.7.2 小区专项规划设计包括:住宅、公建配套设施、竖向、道路、绿化、市政管线等规划。
1.0.7.3 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小区建设造价估算及相应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 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
2.1 土地利用与规划
2.1.1 小区的用地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2.1 土地利用与规划
2.1.1 小区的用地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2.1.1.1 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2.1.1.2 为有利生产、工作、方便生活、应尽可能地接近就业工作区,并与邻近小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2.1.1.3 具有适合于居住生活建筑的自然环境和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并尽可能布置与污染源的上游或上风面。
2.1.2 小区土地的综合利用应适应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活动要求,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2.1.2.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规划基地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性质、道路交通、绿地状况及其他环境因素。
2.1.2.2 根据小区不同规模、城市特点及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组织方式,确定不同的规划结构形式,综合考虑道路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筑体布置、绿化系统、空间与环
2.1.1.2 为有利生产、工作、方便生活、应尽可能地接近就业工作区,并与邻近小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2.1.1.3 具有适合于居住生活建筑的自然环境和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并尽可能布置与污染源的上游或上风面。
2.1.2 小区土地的综合利用应适应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活动要求,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2.1.2.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规划基地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性质、道路交通、绿地状况及其他环境因素。
2.1.2.2 根据小区不同规模、城市特点及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组织方式,确定不同的规划结构形式,综合考虑道路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筑体布置、绿化系统、空间与环
境工程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以组成一个完整的相对独立的有机体。
2.1.3 小区用地应进行用地平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2.2.1~2.2.2条规定。
2.1.4 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2.1.5 小区的土地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2.1.5.1 尽量利用自然地形、保留原有地貌、植被,避免水土流失,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2.1.5.2 应顺畅地排除地面水和保证道路广场的允许坡度。
2.1.5.3 有利于建筑布局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2.1.3 小区用地应进行用地平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2.2.1~2.2.2条规定。
2.1.4 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2.1.5 小区的土地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2.1.5.1 尽量利用自然地形、保留原有地貌、植被,避免水土流失,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2.1.5.2 应顺畅地排除地面水和保证道路广场的允许坡度。
2.1.5.3 有利于建筑布局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2.1.5.4 考虑空间环境的美观,减少土方工程量。
2.1.5.5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2.1.5.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符合城市干道控制标高,并应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
2.1.6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2.1.6规定。
表2.1.6: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场地名称 | 适用坡度(%) |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 0.3~1.5 |
广场兼停车场 | 0.2~0.5 |
室外儿童游戏场 | 0.3~2.5 |
室外运动场 | 0.2~0.5 |
室外杂用场地 | 0.3~3.0 |
绿地 | 0.5~2.5 |
2.1.7 小区用地的地面连接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2.1.7.1 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宜采用平坡式连接。
2.1.7.2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地式连接。
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2.1.8 小区地面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山区、岳陵必须考虑防洪。对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2.1.8.1 小区用地内应用暗(管、沟)排除地面水。
2.1.8.2 在埋置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允许采用明沟排水,明沟排水坡度一般应为0.3%~0.5%。
2.1.7.1 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宜采用平坡式连接。
2.1.7.2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地式连接。
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2.1.8 小区地面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山区、岳陵必须考虑防洪。对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2.1.8.1 小区用地内应用暗(管、沟)排除地面水。
2.1.8.2 在埋置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允许采用明沟排水,明沟排水坡度一般应为0.3%~0.5%。
2.1.8.3 当采用道路排水时,其路面坡度应大于0.3%。
2.2 规划用地指标
2.2.1 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小区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2.1规定。
表2.2.1:小区总用地控制指标(m2/人)
类别? 城市类别>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
Ⅰ类小区 | 低层 | 30~32 | 33~35 | 35~38 |
多层 | 26~30 | 30~33 | 31~36 | |
中高层 | 24~28 | 26~30 | - | |
Ⅱ类小区 | 低层 | 23~25 | 24~30 | 25~33 |
多层 | 15~18 | 16~高层建筑规范20 | 16~25 | |
中高层 | 12~14 | 13~15 | - | |
高层 | 10~12 | 11~13 | - | |
Ⅲ类小区 | 多层 | 13~16 | 14~16 | 15~20 |
中高层 | 10~12 | 11~13 | - | |
高层 | 9~11 | 10~12 | - | |
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②低层住宅指3层及以下的住宅;多层住宅指4~6层住宅(含6层);中高层指7~9层住宅(含9层);高层住宅指10层以上住宅。
②低层住宅指3层及以下的住宅;多层住宅指4~6层住宅(含6层);中高层指7~9层住宅(含9层);高层住宅指10层以上住宅。
2.2.2 小区用地应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各项用地面积和占的比重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 参与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各项用地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2.2规定。
2.2.2. 2当需要为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而增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和规模时,用地比例可酌情调整。
2.2.2.1 参与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各项用地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2.2规定。
2.2.2. 2当需要为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而增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和规模时,用地比例可酌情调整。
表2.2.2:小区用地平衡指标(%)
用地构成 | 小区类别 | ||
Ⅰ类小区 | Ⅱ类小区 | Ⅲ类小区 | |
小区用地(R) | 100 | 100 | 100 |
1住宅用地(R01) | 50~60 | 50~60 | 55~65 |
2公建用地(R02) | 20~25 | 20~28 | 18~25 |
3道路用地(R03) | 10~15 | 9~13 | 7~12 |
4公共绿地(R04) | 12~20 | 10~15 | 8~10 |
2.2.3 住宅建筑密度应根据住宅单体选型、住宅、层数、日照、间距、绿化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得大于表2.2.3规定。
表2.2.3:住宅建筑密度(净)最大指标(%)
小区类别 | 住宅层数 | |||
低层 | 多层 | 中高层 | 高层 | |
Ⅰ类小区 | 40 | 30 | 25 | - |
Ⅱ类小区 | 50 | 35 | 28 | 22 |
Ⅲ类小区 | - | 40 | 30 | 25 |
2.2.4小区容积率应符合表2.2.4规定。
表2.2.4:小区容积率最大指标
小区类别 | 住宅层数 | 小区用地(R) | |||
低层 | 多层 | 中高层 | 高层 | ||
Ⅰ类小区 | 1.0 | 1.5 | 1.8 | - | 100 |
Ⅱ类小区 | 1.2 | 1.8 | 2.0 | 4.0 | 100 |
Ⅲ类小区 | - | 2.0 | 2.2 | 5.0 | 100 |
2.3 空间规划与设计
2.3.1 小区建筑体空间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2.3.1.1 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2.3.1.2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2.3.1.3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2.3.1.4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
2.3.1.5 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
2.3.2 各单项建筑的地段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3.1 小区建筑体空间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2.3.1.1 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2.3.1.2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2.3.1.3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2.3.1.4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
2.3.1.5 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
2.3.2 各单项建筑的地段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3.2.1 住宅建筑应优先选用环境、自然景观较好的地段;丘陵山区地段住宅应优先选用向阳坡作住宅建筑用地。
2.3.2.2 公共建筑的地段分配应符合本规范3.0.4条规定。
2.3.2.3 就业性建筑,一般应独立设置,也可与别类建筑组成综合楼或综合体。
2.3.3 小区内建筑体的分布应主要考虑通风、降温、日照、防风、防寒、防雨、防灾等方面的要求,高层建筑体应避免产生风洞效应等不利小气候。
2.3.4 小区空间与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3.4.1 力求反映地方文化特点,具有特。
2.3.4.2 强调建筑体的多样化。
2.3.4.3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精心选用和设置建筑小品。
2.3.4.4 重视户外空间的完整性与良好景观。尽可能将市政公用设施站点及自行车房等小建筑与住宅建筑综合安排,供电、电话、广播、电视与路灯等管线力求地下埋设。
2.3.4.5 作好公共活动中心、半公共活动空间等重点地段的综合环境设计,处理好建筑、广场、院落、绿地、小品等户外空间的相互关系。
2.3.4.3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精心选用和设置建筑小品。
2.3.4.4 重视户外空间的完整性与良好景观。尽可能将市政公用设施站点及自行车房等小建筑与住宅建筑综合安排,供电、电话、广播、电视与路灯等管线力求地下埋设。
2.3.4.5 作好公共活动中心、半公共活动空间等重点地段的综合环境设计,处理好建筑、广场、院落、绿地、小品等户外空间的相互关系。
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3.0.1 小区公共服务设计(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类设施。
3.0.2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
3.0.1 小区公共服务设计(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类设施。
3.0.2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
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0.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应以表3.0.3规定的千人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3.0.3.1 非营利性设施的配置,不得小于表3.0.3规定值;营利性设施,可参照表3.0.3规定值配置。
注:旧区改造、城市边缘的小区以及经济发达或发展中地区的小区配建项目及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3.0.3.2 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3.0.3.3 按人防部门要求配建的人防地下室,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3.0.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应以表3.0.3规定的千人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3.0.3.1 非营利性设施的配置,不得小于表3.0.3规定值;营利性设施,可参照表3.0.3规定值配置。
注:旧区改造、城市边缘的小区以及经济发达或发展中地区的小区配建项目及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3.0.3.2 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3.0.3.3 按人防部门要求配建的人防地下室,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注:1、托儿所收1~3岁儿童。建筑面积6~8m2/座,用地面积7~9m2/座,每班容量25座。服务距离宜小于300m,层数不宜大3层;不超过3个班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他建筑,但应有独立庭院和出入口;不少于4个班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一般规模4个班。
2、幼儿园,收3~6岁儿童。建筑面积6~9m2/座,每班容量30座。一般规模9个班。
3、小学:建筑面积3.0~4.0m2/座,用地面积6~10m2/座。学校规模24班,每班容量45座,校内设有60m直跑道。服务距离宜小于500m;层数不宜大于4层。
4、中学:建筑面积4.5~6m2/座,用地面积10~16m2/座。学校规模24~30班,每班容量50座。校内设250~300m环跑道和100m直跑道。层数不宜大于5层,不少于30个班的中学应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5、卫生站:结合居委会布置。5000人左右设一处。
2、幼儿园,收3~6岁儿童。建筑面积6~9m2/座,每班容量30座。一般规模9个班。
3、小学:建筑面积3.0~4.0m2/座,用地面积6~10m2/座。学校规模24班,每班容量45座,校内设有60m直跑道。服务距离宜小于500m;层数不宜大于4层。
4、中学:建筑面积4.5~6m2/座,用地面积10~16m2/座。学校规模24~30班,每班容量50座。校内设250~300m环跑道和100m直跑道。层数不宜大于5层,不少于30个班的中学应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5、卫生站:结合居委会布置。5000人左右设一处。
6、文化活动中心:每个小区应设一处,包括图书室,娱乐室,其中图书室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m2。可结合室外运动场地一起设置。
7、粮油店:供应户数不宜超过3000户。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8、肉菜分销店: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9、食品副食品综合店:经营副食、调料、干鲜果品、酱菜、糖烟酒菜、海味等,每1000~1500户可设一处。
10、肉菜市场:每1.5~2.0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11、早点、小吃、点心店:早点、小吃、点心、快餐、冷热饮品。
12、饮食店:快餐、炒菜与正餐。
13、饭店、正餐、宴席。
14、综合百货商场: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15、基层百货店:经营副食、水果店、烟酒为主、兼营小百货和日杂。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16、日用杂品店:经营日用陶瓷、厨房用品、卫生用品等。
17、五金交电建材店:每1.5~2万人可设一处。
20、车辆修理部:包括自行车修理、摩托车汽车保养等项目。
13、饭店、正餐、宴席。
14、综合百货商场: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15、基层百货店:经营副食、水果店、烟酒为主、兼营小百货和日杂。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16、日用杂品店:经营日用陶瓷、厨房用品、卫生用品等。
17、五金交电建材店:每1.5~2万人可设一处。
20、车辆修理部:包括自行车修理、摩托车汽车保养等项目。
21、综合修理店:包括修理家用电器,日用工业品、钟表、燃气炉具等服务项目。
25、邮电所:信函、包裹、兑汇、报刊零售、电话、电报等。
28、变电房:每800~1200户可设一处,一般在住宅楼内安排;每栋高层建筑至少设置一处。
29、路灯配电室:供电半径宜为500m,提供小区和周围城市道路照明,可与小区变电房结合在楼内设置。
30、燃气调压站:可按每个中低压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
31、液化气罐站:仅设于无管道燃气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3、公共厕所:服务半径宜为300m,可附设于公交站场、肉菜市场以及人流集中之地段,
25、邮电所:信函、包裹、兑汇、报刊零售、电话、电报等。
28、变电房:每800~1200户可设一处,一般在住宅楼内安排;每栋高层建筑至少设置一处。
29、路灯配电室:供电半径宜为500m,提供小区和周围城市道路照明,可与小区变电房结合在楼内设置。
30、燃气调压站:可按每个中低压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
31、液化气罐站:仅设于无管道燃气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3、公共厕所:服务半径宜为300m,可附设于公交站场、肉菜市场以及人流集中之地段,
距住宅距离不宜小于100m。
34、垃圾集散点:结合肉菜市场、公厕设置,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同时1000人左右设垃圾桶或垃圾池,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m,距住宅距离不宜小于30m。
34、垃圾集散点:结合肉菜市场、公厕设置,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同时1000人左右设垃圾桶或垃圾池,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m,距住宅距离不宜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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