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应急照明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50016--2006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
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50045-95
(2005年版)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高层建筑规范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OO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1022-2008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
5设置场所
5.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a)高层民用建筑;
b)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
c)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d)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场所;
e)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除外);
f)高层厂房(仓库);
g)甲、乙类厂房及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人的丙类厂房;
h)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i)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城市交通隧道;j)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聚集场所。
5.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电光源、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a)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b)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c)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d)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e)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f)城市交通隧道的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g)其它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5.3下列建筑或场所中疏散楼梯间宜在墙面或楼梯的踏面和踢面上连续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保持视觉连续:
a)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b)高层医院、高级旅馆;
c)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博物馆、会展中
心、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d)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e)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f)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g)地上及地下商业营业场所;
h)候机楼、候船厅、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地铁车站、水运或海运客运站等人员密
集场所。
5.4下列场所宜设集中控制型导向光流消防应急疏散标志:
a)一类高层建筑中的医院和高级旅馆;
b)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地下商店;
c)机场、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等公共交通枢纽;
d)隧道、地下通道,地下交通枢纽中心。
5.5设有自动扶梯和电梯的建筑或场所,应在自动扶梯和电梯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用文字和图形说明火灾时不得用于疏散。
5.6商店、会展中心、综合楼等公众聚集场所宜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指示示意图。宾馆客房内的门上宜设置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示意图。
6设置要求
6.1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
a)对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候机楼、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大中型体育馆
和商店及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对于其它建筑,不应小于20min;一、二类城市交通隧道不应小于
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1.5h;
b)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34cd/㎡,但任何小区域内的亮度不应大于300cd/㎡且
不应小于15cd/㎡,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小于5:1;
c)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d)宜具有语音提示和警报功能。
6.2设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场所和部位的正常电光或日光照度,对于荧光灯,不应低于25lx;对于白炽灯,
不应低于40lx;
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表面的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lx;
c)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30min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0.1cd/㎡。
6.3设置电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同时符合以上6.1和6.2两款所规定的要求。
6.4建筑物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其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
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m,电光源型及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标志不应大于5m;
b)在墙面上间断设置时,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
不应大于5m,电源自发光一体型标志不应大于10m,袋形走道的尽端与标志设置处的距离不应大于标志间距的一半;
c)连续设置时,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0.3m,标志中疏散组合图形的间距不
宜大于2m;
d)对于不作为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门,应在该处的地面上连续设置。
6.5设置在室内大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或电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不宜大于2.5m,间距不应大于10m。且正面或其临近不宜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6.6设置在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墙面上的出口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在远离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地方,应设置由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标志图形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图形组成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方向指示图形必须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6.7在电梯、自动扶梯入口处附近设置的警示标志,其位置距地面宜为1.0m~1.5m。
6.8宾馆客房内设置的疏散指示示意图宜设置在客房门的内侧,距地高度宜为1.7m。
6.9设置集中控制型导向光流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的,光流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1.5m,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945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
13.8火灾应急照明
13.8.1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13.8.2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l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13.8.3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等;
5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对于l一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13.8.4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O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O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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