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公共建筑常用规范
§8.1 总图设计
8.1道路设置规定
8.1.1建筑基地内道路宽表:
1、建筑基地内道路宽度: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m;
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通则》5.2.2
2、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小区路:路面宽6—9m;
建筑控制线间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时≥14m;无供热管线时≥10m。
组团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建筑控制线路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时≥10m;无供热管线时≥8m。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2
3、居住区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车道路面宽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不应小于2.5m(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若悬河可以通达机动车)。
(2)当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住宅规范》4.3.1 4.3.2
4、基地场地道路坡度:
(1)道路纵坡(见表8-1)
道路纵城控制指标(%) 表(8-1)
道路类别 | 最小纵坡 | 最大纵坡 |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
机动车道 | ≥0.2 | ≤8.0 L≤200m | ≤5.0 L≤600m |
非机动车道 | ≥0.2 | ≤3.0 L≤50m | ≤2.0 L≤100m |
步行道 | ≥0.2 | ≤8.0 | ≤4.0 |
注:L为坡长(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3
《通则》5.3.1
(2)各种场地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0.3~3.0
广场兼停车场 0.2~0.5
室外儿童游戏场 0.3~2.5
室外运动场 0.2~0.5
室个杂用场地 0.3~2.9
绿地 0.5~1.0
湿陷性土地面 0.5~7.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2.2
注: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地面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通则》5.3.1.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3
5、其他:
(1)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邦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作地面水的措施。
《通则》4.1.3.3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4
(2)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宽度和高度均不少于4m的消防车道,人行出口间不宜超过80m。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0。尽端路至少应有两向方与外围道路相连150m时,应设施度和高度均不于4m的消防车道,不行出品间跟不宜小75
0。尽端式道踽工不宜大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并应尽端设不少120.×120的回车场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
(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己道路红线交叉志不起反70;
2)距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包括引桥、引道)的边缘不是小于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等建筑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测评》4.1.5
(4)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与构筑物间的最小距离(见表8-2):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表8-2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 居住区道路 | 小区路 | 组团路及定间小路 | ||
建筑物面积道路 | 无出入口 | 高层 | 5.0 | 3.0 | 2.0 |
多层层 | 3.0 | 3.0 | 3.2 | ||
有出入口 | —— | 5.0 |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高层 | 4.0 | 2.0 | 1.5 | |
多层 | 2.0 | 2.0 | 1.5 | ||
围墙面向道路 | 1.5 | 1.5 | 1.5 | ||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8.0.5.8
8.1.2消防车道设置规定
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当部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的车道。
(编者注:不规则平面沿街总长度应按建筑平面中轴总长度计算)
《防规》6.0.1,《高规》4.3.1及条文说明
2、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净高和净宽均应≥4.0m。门垛间净宽应≥3.5。
《高规》4.3.6
3、消防车道净宽及净高均应≥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防规》6.0.9
4、高层建筑消防车道宽应≥4.0m,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车道上空4.0m 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高规》4.3.4
5、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离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两个工边设消防车道。
《高规》4.3.1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的展览馆等公工建,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防规》6.0.5
6、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防规》6.0.10,《高规》4.3.5
7、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应不小于15m×15m。
《防规》6.0.10
8、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沿街建筑应设车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防规》6.0.3,《高规》4.3.1
9、建筑的封闭内院或天井,其短边超过24m时,宜设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防规》6.0.2《高规》4.3.2
《防规》6.0.6
8.1.3停车场(库)设置规定
1、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须按规定配套建筑设停车场(库):
(1)建筑面积≥1000㎡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的影院;
(3)建筑面积≥5000㎡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馆、体育场(馆)等公建。
2、停车场标准(见表8-3)
停车场设置标准 表8-3
建筑类别 | 小型汽车车位 | 自行车车位 | ||
旅馆 | 一类 | 每套客房 | 0.6 | |
二类 | 0.4 | |||
三类 | 0.2 | |||
办公楼 | 每1000㎡建筑面积 | 6.5 | 20 | |
餐饮 | 每1000㎡建筑面积 | 7 | 40 | |
商场 | 一类 | 每1000㎡建筑面积 | 6.5 | 40 |
二类 | 每1000㎡建筑面积 | 4.5 | 40 | |
医院 | 市级 | 每1000㎡建筑面积 | 6.5 | 40 |
区级 | 每1000㎡建筑面积 | 4.5 | 40 高层建筑规范 | |
展览馆 | 每1000㎡建筑面积 | 7 | 45 | |
影院 | 每100座位 | 3 | 每1000㎡ 45 | |
剧院(音乐厅) | 每100座位 | 10 | 每1000㎡ 45 | |
体育场馆 | 一类 | 每100座位 | 4.2 | 每1000㎡ 45 |
二类 | 每100座位 | 1.2 | 每1000㎡ 45 | |
注:1)旅馆中的一类是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中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四级旅游旅馆;
2)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的商场,二类指5000—1000㎡的商场;
3)体育馆中的一类指3000座以上,二类指不足3000座的体育馆;体育场中的一类指15000座以上,二类指15000座以下的体育场;
4)多功能综合的大中型公建,信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的80%计算。
3、露天停车场的占地面积:小型汽车35㎡/车位;自行车1.2㎡/车位计。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40㎡/车位;自行车1.8㎡/车位计。
4、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上型汽车停车位数计算。
小型汽车停车设计参数如下:
垂直于通 道方向车 位长度(m) | 平行于通 道方向车 位长度(m) | 通道宽(m) | 单车面积(㎡) | |
平行前进停车 | 2.8 | 7.0 | 4.0 | 33.6 |
30°前进停车 | 4.2 | 5.6 | 4.0 | 34.7 |
45°前进停车 | 5.2 | 4.0 | 4.0 | 28.8 |
60°前进停车 | 5.9 | 3.2 | 5.0 | 26.9 |
60°后退停车 | 5.9 | 3.2 | 4.5 | 26.1 |
垂直前进停车 | 6.0 | 2.8 | 9.5 | 30.1 |
垂直前进停车 | 6.0 | 2.8 | 6.0 | 25.2 |
5、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变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其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以上摘自《495号文》
8.2建筑间距
8.2.1日照间距
(未注意者均摘自88城规发字第225号文)
1、生活居住建筑:4层或4卖劲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采用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期间跟。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居民住房、公寓房)和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
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当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后仍小于以下距离时,按下列规定执行(见图8-1):
(1)两长边相对时:≥18m;
(2)两短边相对时:≥10m;
(3)一长边对一短边:≥12m;
(4)间跟符合本规定,但小于防火间跟的规定时,按有关消防规定执行。
2、板式居住建筑:板工居住建筑体布置时,间距系数如下(见图8-2)
建筑朝向与 正南夹角(a) | 0°~20° | 20°~60° | 60°以上 |
新建工程 | 1.7 | 1.4 | 1.5 |
改建工程 | 1.6 | 1.4 | 1.5 |
注:市规发[2003]495号文规定:如按上述间跟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跟大于50m地,可接50m控制建筑間跟。
8.2.2防火间距
1、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见表8-4):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8-4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6 | 7 | 9 |
三级 | 7 | 8 | 10 |
四级 | 9 | 10 | 12 |
注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培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规》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