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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4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00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2011, 自2012年4月1月起实施。其中,第4.3.2、8.4.3、10.1.1、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5月3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 兰 李雪佩 李立晓 黄祖凯 张文才 李逢元 王金元 杨德才 杜毅威 邵民杰 陈众励 熊 江 丁新亚 林洪思 粟卫权 万 力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 丁 杰 张 宜 陈汉民 李长海 王东林 汪 军 周名嘉 冯志文 徐华 李炳华 钟景华
1 总 则
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1.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 套(户)型 dwelling unit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
2.0.3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0.4 家居配线箱 (HD)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
2.0.5 家居控制器 (HC)house controller
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
2.0.6 家居管理系统 (HMS)house management system
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
3.1.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1.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4 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2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4 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2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
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5 自备电源
5.0.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
5.0.2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5.0.3 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6 低压配电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6.1. 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
7.1.2 住宅建筑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金属线槽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建筑应采用高效率、低能耗、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的电气装置,并应优先选择采用绿环保材料制造的电气装置。
8.1.2 每套住宅内同一面墙上的暗装电源插座和各类信息插座宜统一安装高度。
8.1.3 住宅建筑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9 电气照明
高层建筑规范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的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灯具应选用绿环保材料。
9.1.2 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0 防雷与接地
10.1 防 雷
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 3 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住宅建筑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应安装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外露金属导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成电气通路。
10.1. 4 住宅建筑屋顶设置的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
11 信息设施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住宅建筑应根据入住用户通信、信息业务的整体规划、需求及当地资源,设置公用通信网、因特网或自用通信网、局域网。
11.1.2 住宅建筑应根据管理模式,至少预留两个通信、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安装空间。
11.1.3 住宅建筑的电视插座、电话插座、信息插座的设置数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
11.1.4 住宅建筑信息设施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1.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
13.1.2 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 16的有关规定。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
13.1.2 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 16的有关规定。
15 机房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
15.1.2 住宅建筑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7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8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7896
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CJ 242—2011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以第100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住宅建筑电气的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制订本规范所必要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
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分为强电、弱电(智能化)两部分。强电设计包括:住宅建筑的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自备电源、低压配电、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防雷与接地;弱电(智能化)设计包括:住宅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包括单体住宅建筑和住宅小区的电气设计。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 术 语
与住宅建筑相关的专用术语可参见《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本规范正文里不再引用。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为方便电气专业人员查阅,将本规范条文里引用到的及部分常用的住宅建筑术语列入条文说明里。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酒店式公寓: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宅。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别墅:一般指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住宅。
低层住宅:一至三层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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