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建造的规范
第八章 建造容量及建造物退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造基地的建造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 定执行(具体指标见表 3 )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 经批准后实施。
建造密度和建造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 3
旧城改造区 新城区
低层独立式住宅
低层拼接式住宅
居住建造(含酒 店式公寓) 商贸、 办公(含旅 馆、公寓式办公) 大型超市 |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 |
D
-
30%
20%
28%
45%
40%
50%
FAR
-
1.2
1.6
4.0
2.8
5.5
3.5
D
-
30%
28%
25%
40%
35%
45%
FAR
-
1.2
1.5
3.0
2.5
5.0
3.0
工业建造(普通通 用厂房)仓储建造
公共绿地
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22〕 24 号的规定执行
参照《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注: 1、 D—建造密度, FAR—建造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 大值;
2、本表仅合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3、本表规定的指标取值为上限,但工业建造为下限。
第二十二条 建造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 以及电力路线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 地下管线、 交通安全、 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地下建造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造埋置 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
造底板的距离)的0.7 倍。 按上述距离 高层建筑规范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 3 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造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 5 米。 沿路地 下建造退让小于主体建造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 下。
第二十四条 铁路两侧的建造工程距离铁路轨道外侧边缘不宜 小于 50 米 (铁路附属工程设施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沿建造用地边界的建造物,在对等退让的原则下, 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 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 低层建造退让自用地边界,各边均不得少于 3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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