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
GB 50016—2014
民用建筑. 建筑专业部分
郑实
2015-05-16
编制概况
合并目的和原则
解决两本规范使用中重复、矛盾处较多的现象;
以顺利整合为主;兼顾规范执行中出现的部分突出疑难、争议问题;加入近年来较突出的防火问题如外墙外保温、灭火救援等。
原规范编制部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整合修订部门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为主,会同四川消防研究所等多家单位。
高层建筑规范2
对象
已熟知原两规范的、有一定基础的建筑专业设计人员。
范围
•共分12章和3个附录。
•讲评包括:
总则,术语和符号,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讲评不包括:
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消防设施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
3
方法和内容
•以新《建规》条文顺序为线索,与原《建规》《高规》条文重点修改的部分进行对比讲解。
•不是规范全面的讲解。重点讲主要的变化和区别,不包括次要变化和仅文字表述的变化。原规范重要条款但未做调整者基本不涉及。
•涉及设计中常遇到的规范问题,不是仅进行字面和图示解释(与《建规图示》的定位区别)。
4
原规范中,住宅(包括公寓、宿舍)按层计,公建按高度计,经济的原因。《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了3米为层限,以防止特殊或恶意的现象,诸如“《建规》顶层跃层不计入层数,《高规》各层全计入”等等。新《建规》将之统一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
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2.1.1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高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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