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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03
【字 号】潍政办发[2008]42号
【施行日期】2008.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逐步走上内涵发展轨道。但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坏了我市教育形象。为实现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教职工利益,推进教育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8〕5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一)按时拨付教育经费。各级要按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规定的经费分担比例,切实承担起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投入责任,确保每季度首月23日前将该季度公用经费拨付教育部门。上级财政划拨的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超拨部分要全部用于提高公用经费标准,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他用。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特别是安丘市、临朐县、昌乐县要尽快统一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工资及补贴、津贴、社会保障标准,切实维护教职工利益。要加大对中小学校舍改造的投入力度,彻底消除校舍安全隐患。对现有水泥檩条校舍的改造,要在11月底前全部完成。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区别  (二)切实加强教育财务管理。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财局管”体制,加强对所属学校的财务管理。县级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要按规定对独立核算的中小学逐校设置会计账簿、逐校编制会计报表(可按季度编制)、逐校装订会计凭证;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每季度首月25日前将该季度公用经费全部拨付中小学,并随时为基层办理会计业务提供方便。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会计业务,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和违规票据入账。乡镇中心学校(教育管理办公室)报账员要及时领报所属学校费用,不得延误学校正常开支。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在年度终了一年后全部移交学校管理。
  (三)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制度。各中小学预算以财务独立核算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编制。各中小学预算要统一编制,逐校批复。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凡不涉及预算追加或调减,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和乡镇中心校(教管办)不得以监管为名搞层层审批、事事审批。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用于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的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公用经费支出总数的50%;要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切实维护校长的法人代表地位和权利。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学校校长要认真学习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不断规范本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中心校(教管办)应在确保中小学经费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学校财务的监督管理。乡镇中心校(教管办)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所属学校经费,不得以组织集体活动或以教学服务为由向所属学校分摊费用。要严格按照《关于理顺乡镇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潍编办〔2002〕57号)要求配备乡镇中心校(教管办)工作人员,对行使教育行政职能所需开支单独编制预算,不得占用学校公用经费。
  (五)严格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建立健全教育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对学校经费收支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教育经费收支审计和使用效益审计。要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救助困难学生资金等各项专款安排、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落到实处。
  二、切实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1、小学允许收费项目和标准。城市小学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一至二年级为65元,三年级为95元,四至六年级为110元;作业本费(已免地区除外):每生每学年一至二年级为15元,三至六年级为20元;住宿生住宿费:农村学校自2009年起不再收取住宿费,城市学校住宿生住宿费收取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0元,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合理伙食费,但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就餐。除上述项目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初中允许收费项目和标准。城市初中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一年级为205元,二年级为180元,三年级为135元;作业本费(已免地区除外):每生每学年30元;住宿生住宿费:农村学校自2009年起不再收取住宿费,城市学校住宿生住宿费收取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0元,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合理伙食费,但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就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费:报名费每生每次10元,考务费每生每科5元。除上述项目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普通高中允许收费项目和标准。学费:省级规范化高中(省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市级规范化高中每生每学期6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公办高中择校生择校费:
省级规范化高中(省重点高中)每生10000元燉3年,市级规范化高中每生9000元燉3年,普通高中每生8000元燉3年;住校生住宿费:普通学生宿舍,每生每学期农村50元、城市70元,新建或改建的公寓化管理学生宿舍楼房间类别及住宿费标准,由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由市物价局逐校审批;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合理伙食费,但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就餐;课本、作业本费:按定价或成本价收费;班费:每生每学期20元;取暖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校自行车看管费:城市每生每学期15元,农村每生每学期5元;电教教材费:每生每学期16元(只限列入省、市、县三级电化教育示范试点学校收取);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每生三年共计10元(一次性交纳);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每生每科5元;普通高校招生收费:高考报名费每生30元,考试费为综合科每生每科30元、其他科每生每科20元,报考艺术、体育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费为每生90元(含报名费)。
  根据《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照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中小学校可组织代收代缴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缴纳20元。
  要突出抓好对下列违规收费项目和行为的清理、整顿和查处:小学、初中段农村学生课本
费,各种练习册、试卷等费用,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商业保险费、体检防疫费、取暖费等,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存车、热饭、饮水等服务项目费用;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再收取学费,在“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向学生收费。
  (二)严格教辅材料管理。
  1、自2008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用的教辅材料统一纳入政府采购,随课本一同征订发行。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教育部门、教育机构、学校及教师不得面向学生征订发行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任何教辅材料。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替书商等商贩宣传、推销图书资料及其他产品;学校及教师不得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学习资料。
  2、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教辅材料每门课程可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开发一套,提供给学生使用”的规定,全市统一建立教辅开发、征订发行、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对高中教
辅材料选用征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的落实。对符合我市规定的“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租赁住房期限达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1年以上;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户口证”三个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享受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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