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增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其有独立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陪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各自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算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培学校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开办资全的出实数方式以及相应比。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有一规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市人力资原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和活动等固定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费用)。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
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值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登记注册主管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应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应有办公用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3年。在居民住宅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教学场所应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800平方。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3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校长应具有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原则上应当高于学校所开设培训项目的最高等级或具有本职业(工种)最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职业或技能至少配备1名以上理论教师和1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
专业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职
业(工种)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业教师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原则上应当高于其所执教的职业(工种)等级或具有本职业(工种)最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7、民办联业训学校应至少设置2个以上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并具有与培训职业、技能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台国家职业标准。
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名称、住所。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区别
②办学宗旨、类型。
③办学的业务范围。
④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⑤组织管理制度。
⑥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⑦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⑧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⑨章程修改程序。
⑩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职业学校,都要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通过派入党员教师、推荐党员职工等方式,创造条件单独建立党组织;也可以采取与公办学校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
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监督机构。
1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项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11、拟举办消防安全专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同时符合本设置规定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GA/T1300-2016)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二、申请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除提供筹设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纸质)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原件3份,纸质)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纸质)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5、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6、培训职业、技能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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