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区别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 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 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编 班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
学生编班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
第十二条 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第四章 学 籍
第十三条 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四条 学籍档案包括:
(一)《新生名册》;
(二)《在校生名册》及《在校生变动名册》;
(三)《学生学籍卡》;
(四)《学生评价表》;
(五)《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
(六)《毕(结、肄)业生名册》;
(七)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
《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除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毕(结、肄)业学生外,因转入、复学、重新入学等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转出、出国、休学、辍学、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收容教养、服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在校生均应列入《在校生变动名册》,学期初由学校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
《学生学籍卡》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学校按《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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