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青岛人社局给出39条官方解释!
疫情期间⼯资怎么发?青岛⼈社局给出39条官⽅解释!
疫情期间,企业安排职⼯⼯作,按什么标准发放⼯资?居家办公、远程办公,⼯资应该怎么发?不定时⼯作制度下,需要⽀付加班⼯资吗?⽇前,青岛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青岛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操作指引》,对企业、员⼯关⼼的劳动关系问题给出39项操作细则。
以下是操作指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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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操作指引
基本原则
⼀、法律、政策有明⽂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政策执⾏;法律政策没有规定,企业和职⼯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分歧。
⼆、企业和职⼯要充分利⽤调解、仲裁、司法等合法途径,依法依规处理争议,共同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企业和职⼯要同⾈共济、共渡难关。企业要畅通与职⼯的对话渠道,通过多种⽅式稳定⼯作岗位和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合法权益。职⼯要关⼼、⽀持企业的⽣存与发展,弘扬劳动精神、⼯匠精神,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贡献⼒量。
操作细则
⼀、企业可以因职⼯曾经患有新冠肺炎⽽拒绝录⽤吗?
不可以,否则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就业促进法》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因此,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企业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
⼆、企业可以要求职⼯如实说明感染、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信息吗?
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企业可以依法向职⼯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址、活动轨迹、健康信息等,但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关的信息,并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应当符合个⼈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2020年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延长的3天假期(1⽉31⽇、2⽉1⽇原为⼯作⽇,2⽉2⽇原为休息⽇)既不是法定休假⽇,也不是普通休息⽇,属于因疫情防控需要临时性增加的特殊假期。
四、春节假期(1⽉24⽇⾄2⽉2⽇),企业安排职⼯⼯作,按什么标准发放⼯资?
1⽉25⽇—27⽇是春节法定节假⽇,企业安排职⼯⼯作的,⽀付不低于⼯资300%的⼯资报酬。
1⽉24⽇、1⽉28⽇—30⽇是春节假期调休,企业安排职⼯⼯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200%的⼯资报酬。1⽉31⽇—2⽉2⽇是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安排职⼯⼯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200%的⼯资报酬。
五、⼭东省延迟复⼯期间(2⽉3⽇⾄9⽇),未受延迟复⼯限制的企业,安排职⼯⼯作的,按什么标准发放⼯资?
企业应当依法⾜额⽀付职⼯正常⼯作的⼯资报酬。其中,2⽉8⽇—9⽇为休息⽇,企业安排职⼯⼯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200%的⼯资报酬。
六、⼭东省延迟复⼯期间(2⽉3⽇⾄9⽇),未受延迟复⼯限制的企业,对期间未提供劳动的职⼯,按什么标准发放⼯资?
延迟复⼯期间(2⽉8⽇—9⽇休息⽇除外),企业可与职⼯协商优先使⽤带薪年休假、企业⾃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停产期间⼯资⽀付相关规定与职⼯协商,在⼀个⼯资⽀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按规定发放基本⽣活费。
七、⼭东省延迟复⼯期间(2⽉3⽇⾄9⽇),受到延迟复⼯限制没有开展⽣产经营的企业,怎样处理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
延迟复⼯期间(2⽉8⽇—9⽇休息⽇除外),企业可与职⼯协商优先使⽤带薪年休假、企业⾃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停产期间⼯资⽀付相关规定与职⼯协商,在⼀个⼯资⽀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按规定发放基本⽣活费。
⼋、企业职⼯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条件和天数是多少?
职⼯连续⼯作满12个⽉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存在法定情形,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除外)。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九、职⼯休带薪年休假期间的⼯资是多少?
职⼯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作期间相同的⼯资收⼊。
⼗、超过⼀个⼯资⽀付周期的,基本⽣活费是多少?
基本⽣活费不应低于我市最低⼯资标准的80%。⽬前,我市市南、市北、黄岛、崂⼭、李沧、城阳、即墨的⽉最低⼯资标准为1910元;胶州、平度、莱西的⽉最低⼯资标准为1730元。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应该怎么办?
企业应当主动与职⼯沟通,可以安排职⼯通过电话、⽹络等灵活的⼯作⽅式在家上班完成⼯作任务。
⼗⼆、职⼯通过电话、⽹络等灵活的⼯作⽅式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时,按什么标准发放⼯资?
双⽅可以约定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期间的⼯资标准。⽆约定的,企业可以参照正常⼯作时间的⼯资标准,按照职⼯实际⼯作时间、⼯作量折算计算⼯资报酬。折算后的⼩时⼯资不得低于我市⼩时最低⼯资标准。在家上班的工作
⼗三、我市现⾏的⼩时最低⼯资标准是多少?
我市市南、市北、黄岛、崂⼭、李沧、城阳、即墨的⼩时最低⼯资标准为19.1元;胶州、平度、莱西的⼩时最低⼯资标准为17.3元。
⼗四、2⽉10⽇以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且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职⼯,企业应该怎么办?
企业可与职⼯协商优先使⽤带薪年休假、企业⾃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停产期间⼯资⽀付相关规定与职⼯协商,在⼀个⼯资⽀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按规定发放基本⽣活费。
⼗五、企业已经复⼯并且提供了必要的防疫保护措施,但职⼯不愿意返岗复⼯的,企业应该怎么办?
企业和企业⼯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及时返岗。经劝导⽆效或以其他⾮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处理。
⼗六、因学校延迟开学,双职⼯家庭的未成年⼦⼥⽆⼈看护,职⼯⽆法正常到岗该怎么办?
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通过电话、⽹络等灵活的⼯作⽅式在家上班完成⼯作任务,也可协商⾸先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设福利假等。对⽤完各类休假仍因延迟开学看护未成年⼦⼥不能到岗的,双⽅可以协商通过事假、待岗等⽅式予以妥善解决。
⼗七、疫情期间,企业如何加强对孕期、哺乳期⼥职⼯的劳动保护?
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通过电话、⽹络等灵活的⼯作⽅式在家上班完成⼯作任务,也可协商⾸先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设福利假等,或者协商通过事假、待岗等⽅式予以妥善解决。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企业可以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吗?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四⼗⼀条与职⼯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职⼯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九、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应如何⽀付⼯资?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付职⼯正常⼯作时间⼯资。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着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医疗期?
不计⼊医疗期。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持企业复⼯复产的意见》(⼈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作进⾏的职⼯,按医疗期有关规定⽀付⼯资”。
⼆⼗⼀、职⼯应当享受的医疗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患病职⼯的实际⼯作年限和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实际⼯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五年以上的为六个⽉。实际⼯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九个⽉;⼗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个⽉;⼆⼗年以上的为⼆⼗四个⽉。
⼆⼗⼆、因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导致企业延迟发放⼯资的,企业应当承担责任吗?
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等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在此期间企业延迟发放⼯资不属于未及时⽀付⼯资的情形,不需要承担延迟发放责任,但企业在复⼯后应当及时发放职⼯⼯资。
⼆⼗三、因疫情导致⽣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调整⼯资吗?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四、带薪年休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可顺延吗?
此次延长假期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的,应视为休息⽇。根据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带薪年休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
⼆⼗五、婚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吗?
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或者休息⽇是否顺延,⽬前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是否可以顺延应当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执⾏。
⼆⼗六、探亲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吗?
《国务院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与配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在内。因此探亲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不可以顺延。
⼆⼗七、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吗?
病休期间,法定休假⽇和休息⽇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不可以顺延。
⼆⼗⼋、企业可依法综合调剂使⽤年度内的休息⽇吗?
企业在保障职⼯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以依法综合调剂使⽤年度内的休息⽇,具体⽅式由企业和职⼯协商确定。
⼆⼗九、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安排职⼯延长⼯作时间吗?
可以。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和⼯会与职⼯进⾏协商,适当延长⼯作时间应对紧急⽣产任务,并依法不受延长⼯作时间的限制。
三⼗、实⾏综合计算⼯时⼯作制的企业,因疫情防控加班的,需要⽀付加班⼯资吗?
在法定休假⽇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或者⼩时⼯资基数的300%⽀付加班⼯资;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需⽀付;超过的部分则按照延长⼯作时间⽀付不低于⼩时⼯资基数150%的加班⼯资。
三⼗⼀、实⾏不定时⼯作制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需要⽀付加班⼯资?
不⽀付加班⼯资。
三⼗⼆、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电话会议等适当⽅式征求职⼯代表或者全体职⼯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协商⼀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式公⽰。
三⼗三、职⼯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法办理离职⼿续的,离职是否有效?
有效。职⼯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企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法办理离职⼿续的,不影响职⼯提出离职申请的法律效⼒。
三⼗四、职⼯因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的规定与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三⼗五、企业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裁员吗?
不建议裁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三⼗六、确需裁员的,企业应当履⾏什么程序?
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裁减⼈员⼆⼗⼈以上或者裁减不⾜⼆⼗⼈以上但占企业职⼯总数百分之⼗以上的,提前三⼗⽇向⼯会或者全体职⼯说明情况,听取⼯会或者职⼯的意见,裁减⼈员⽅案经向⼈社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员。
三⼗七、疫情期间可以与其他企业合作使⽤“共享⽤⼯”吗?
当前,缺⼯企业与尚未复⼯企业之间实⾏“共享员⼯”,进⾏⽤⼯余缺调剂,提⾼了⼈⼒资源配置效率。“共享员⼯”不改变原企业和职⼯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保障职⼯的⼯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职⼯⼯作时间和⼯作任务,保障职⼯的⾝⼼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各⽅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原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的借出员⼯。原企业和借调企业不能以“共享员⼯”之名,进⾏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商户以规避⽤⼯责任。
三⼗⼋、劳动保障监察有关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顺延吗?
2020年2⽉3⽇,⼈⼒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规定,违法⾏为2年追溯期、⽴案调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视情况顺延时限,同时通过电话、短信等⽅式及时告知当事⼈。
三⼗九、受疫情影响劳动⼈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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