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
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
文章属性
【缔约国】联合国
里约是哪个国家的∙【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
【公布日期】1992.06.05
【条约类别】公约
【签订地点】里约热内卢
正文
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①
  (1992年6月5日订于里约热内卢 本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本公约;我于1993年1月5日交存了批
准书,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对我生效)
  ①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6月11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
  序言
  缔约国,
  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
  还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
  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事项,
  重申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
  也重申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使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
  关切一些人类活动正在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严重减少,
  意识到普遍缺乏关于生物多样性的资料和知识,亟需开发科学、技术和机构能力,从而提供基本理解,据以策划与执行适当措施,
  注意到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
  并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
  注意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基本要求,是就地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维持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体,
  并注意到移地措施,最好在原产国内实行,也可发挥重要作用;
  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作法而产生的惠益,
  并认识到妇女在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中发挥的极其重要作用,并确认妇女必须充分参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各级政策的制订和执行,
  强调为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促进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全球性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承认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可对全世界处理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进一步承认有必要订立特别规定,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
  注意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这方面的特殊情况,
  承认有必要大量投资以保护生物多样性,而且这些投资可望产生广泛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惠益,
  认识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根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第一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务,
  意识到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对满足世界日益增加的人口的粮食、健康和其他需求至为重要,而为此目的取得和分享遗传资源和遗传技术是必不可少的,
  注意到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终必增强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并有助于实现人类和平;
  期望加强和补充现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的各项国际安排;并决心为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本公约的目标是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现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第二条  用语
  为本公约的目的:
  “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生物资源”是指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遗传资源、生物体或其部分、生物体、或生态系统中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
  “生物技术”是指使用生物系统、生物体或其衍生物的任何技术应用,以制作或改变产品或过程以供特定用途。
  “遗传资源的原产国”是指拥有处于原产境地的遗传资源的国家。
  “提供遗传资源的国家”是指供应遗传资源的国家,此种遗传资源可能是取自原地来源,包括野生物种和驯化物种的体,或取自移地保护来源,不论是否原产于该国。
  “驯化或培殖物种”是指人类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影响了其演化进程的物种。
  “生态系统”是指植物、动物和微生物落和它们的无生命环境作为一个生态单位交互作用形成的一个动态复合体。
  “移地保护”是指将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移到它们的自然环境之外进行保护。
  “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生境”是指生物体或生物体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
  “原地条件”是指遗传资源生存于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之内的条件;对于驯化或培殖的物种而言,其环境是指它们在其中发展出其明显特性的环境。
  “就地保护”是指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以及维护和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体;对于驯化和培殖物种而言,其环境是指它们在其中发展出其明显特性的环境。
  “保护区”是指一个划定地理界限、为达到特定保护目标而指定或实行管制和管理的地区。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一区域的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其成员国已将处理本公约范围内的事务的权力付托它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持久使用”是指使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方式和速度不会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长期衰落,从而保持其满足今世后代的需要和期望的潜力。
  “技术”包括生物技术。
  第三条  原则
  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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