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垃圾在国际法上的违法性
近年来, 发达国家通过贸易的手段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环境污染的“洋垃圾”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也深受其害。发达国家的这种行径, 其实质是进行环境污染转嫁, 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准则。里约是哪个国家的
一、严重侵犯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 它是自然权利与环境道德在法律上的反映。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为国家环保公约所确认, 并为世界各国所接受。《人类环境宣言》规定“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 即天然和人为两个方面, 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 甚至生存权利本身, 都是必不可少的”,“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对于国家来说, 环境权体现为国家保护本国生存环境不受外来污染和破坏, 具有国家主权性质。尊重他国的环境权是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任何国家都不能片面地为保护本国环境而进行污染转嫁,不能侵犯他国的环境权。但发达国家出于狭隘的利己主义, 置尊重他国环境权之国际法义务于不顾、纵容与支持本国企业、个人向发展中国家非法转移“洋垃圾”,进行环境污染转嫁。这对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 同时也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侵犯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
二、根本违反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原则。全球环境要素的整体性决定了环境保护活动需要各国
进行广泛而密切的合作。《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规定: “世界各国应在环境与发展领域加强国际合作, 为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而共同努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已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其具体内容包括协商、互通情报、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援助等。但发达国家在环保领域不但不履行其合作义务, 反而纵容与支持本国企
业、个人向发展中国家非法转移“洋垃圾”,进行污染转嫁。这种行径根本违反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原则。
三、直接违反了《巴塞尔公约》的有关规定。1989年3 月23 日在瑞士巴塞尔大会缔结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简称《巴塞尔公约》) ,1992 年5 月5 日起生效。《巴塞尔公约》的目的在于禁止危险废弃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在其他国家, 尤其是发
展中国家的处置, 防止污染的国际转嫁。《巴塞尔公约》明确规定了危险废物产生国对其境内的危险废物向外转移进行监管的义务。但发达国家竟置“条约必须遵守”之国际法基本原则于不顾, 公然违反了《巴塞尔公约》的有关规定, 如公约规定如果进口国无能力对进
口的危险废物进行环境无害方式处置, 出口国的主管部门有责任拒绝危险废物的出口, 但发达
国家危险废物转移的对象基本上是根本无处理能力的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 大批危险废物轻而易举地通过了发达国家的海关正源源不断地被送往发展中国家以便廉价地
堆放和处置。又如, 公约规定当危险废物将越境转移时, 出口国主管部门须将有关危险废物的详细资料预先通知进口国主管部门, 只有在得到进口国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同意后, 才能允许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但发达国家根本未预先发出通知, 也未获得书面答复同意, 对其境内的危险废物向外非法转移不作控制, 以欺骗或走私偷运的方式千方百计逃避发展中国家的海关监管, 大肆向发展中国家倾倒危险废物。
( 作者单位: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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