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 公开招标 )
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
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3.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 :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
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问题 2)。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问题 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 3 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  :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
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5.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  5 日。
6.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
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问题    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二十大开闭幕时间
间至少 15 日前(问题 6),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
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问题 6),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  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  20 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9.开标时间: 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
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
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 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及
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0.    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期限:    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
11.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期限:  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期限: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问题 10)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问题 11)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

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问题
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13.合同签订期限: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 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  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 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 5 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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