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渭滨区养老经办中心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渭滨区养老经办中心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给付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7 
【案件字号】(2020)陕03行终48号 
【审理程序】企业奖励制度二审 
【审理法官】沈小波廖晓刚赵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当事人】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当事人-公司】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吴智丰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智丰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智丰 
【代理律所】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 
2023兔年春节吉祥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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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水杯什么牌子好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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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有陈仓区人民法院2018陕03某某行初8号、本院(2018)陕03行终48号行政判决两份,2019年1月25日宝鸡市渭滨区养老经办中心给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回复函。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4日向宝鸡市渭滨区养老经办中心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的报告》、宝鸡市渭滨区养老经办中心2019年1月14日给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超龄人员不能办理养老保险的回复》。《参保单位统筹范围内转移审核表》、社保系统查询网页截图,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一审起诉时,其第
一项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拒绝为原告职工办理养老违法,判令被告立即办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对该诉讼请求明确,即要求为该单位现有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19年2月11日,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会保险登记转至宝鸡市渭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后,经办中心于2019年3月22日为其启用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该公司即可通过该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包括:单位管理、个人管理、年度申报和数据申报等。渭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已履行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对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提出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原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均可参加养老保险,故该上诉理由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上诉提出赔偿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对上诉人二审提交“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增加赔偿款414万元,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不予准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陕西美瑞尔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6:46:0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向被告宝鸡市渭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申请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事宜,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原告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经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陕0304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宝鸡市渭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养老保险申请进行处理;二、驳回原告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赔偿请求。”宣判后,原告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该院审理,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陕03行终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4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原告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赔偿请求’;二、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4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第一项,即‘限被告宝鸡市渭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养老保险申请进行处理’;三、确认宝鸡市渭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而撤销的原
因,判决书中陈述“因上诉人于本案审理期间将公司住所地及登记机关变更至西安市莲湖区,根据社保登记属地管理原则,再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没有意义。”在该案二审期间,2018年9月原告在西安市莲湖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了参保单位登记。2018年11月29日,原告又将公司住所地及登记机关变更至宝鸡市渭滨区。2018年12月1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的申请报告。被告于2019年1月14日给原告出具超龄人员不能办理养老保险的书面回复。2019年1月25日又给原告出具不予办理参保手续的书面回复,该回复于2019年1月30日送达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来焕。后被告经查询,得知原告已经在西安市莲湖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2019年2月11日,经原告申请,西安市莲湖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将原告的养老保险账户转至被告处,被告已经将原告养老保险信息录入陕西省职工养老保险系统,但当时原告参保人数为零。此后,原告通过陕西省社会保险系统网上服务平台申报了参保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经被告审核,对符合条件及网上审核通过的人员进行了参保登记并进入养老保险系统,对在其他单位已参保的10人和已超龄的43人因审核未通过而未予办理参保登记。现原告以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法定职责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据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被告宝鸡市渭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在宝鸡市渭滨区辖区内对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定职责。原告曾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后因原告住所地及登记机关变更至西安市莲湖区,按照企业参保登记属地管理原则,被告无权办理。再后来原告又将公司住所地及登记机关变更至宝鸡市渭滨区,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不予办理参保手续的书面回复,但被告在发现原告已经在西安市莲湖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的情况后,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将原告的养老保险账户转至被告处,并将原告企业养老保险信息录入陕西省职工养老保险系统,即已完成了对原告企业参保的登记义务。嗣后,按照现行操作流程,原告自行在陕西省职工养老保险系统网上服务平台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业务,被告依据原告的网上申报,对其申报参保的人员依照养老保险经办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履行了法定职责。因参保人员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就按其自己申报的人员进行参保登记,被告对原告申报的人员进行审核也是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拒绝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超龄职工补办养老保险,但并未说明这部分人员的具体情况,且未提交相关证
现在最流行的歌曲据,理由不能成立,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有损失,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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