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进货查验制度(创放心市场制度汇编)
农贸市场进货查验制度
1.市场食品安全办公室指定人员具体负责查验工作。指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学习培训,掌握相关的基本知识。
2、市场经营者应当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单位或批发市场进货,长期固定供货的有关规定同生产者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食品、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索票取证制度,索要相关凭证,并建立进货台帐。
3、市场经营者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凭证由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发送货物日期、等内容。
4、上市的猪肉、禽类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和检疫。采购禽肉类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不得销售。
5、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对进场猪肉、禽类等重要农副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相关票证,防止不合格猪肉和禽类流入市场,收集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装订建
档,保存期2年。 
批发市场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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