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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专刊
如何准确把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李俊
亮点提要: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何把握好《食品安全法》第—百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裁量尺度?本文通过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
一、免予处罚条件
餐饮单位采购的农产品经抽检农残或重金属污染物 等超标是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领域最常见的问题之 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 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 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 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在具体实践中如何 把握,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痛点和难点。根据海南省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网公示的相关案例,我对近几年其中 的1256个案例进行汇总分析,发现其中免予处罚的案例 为139个,占比11.07%。如何更合适的给出免予处罚呢?
市场监管总局在2018年12月的“总局留言”回复中 提到,如果食品经营者需要免予处罚,需要满足以下几 个条件:1、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2、食 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3、食品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如果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进货查验义务需要满足《食 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要件。如果是食用农产品生产 者和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需要满足《食用农产品市场 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 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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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产品可靠性报告
法律适用分析报告
二、经典案例
原福建省莆田市食药监局对某 蔬菜摊抽样检测,抽样的蔬菜为菠 菜和生姜。菠菜的毒死蜱不符合G 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 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检测的生姜中 铅(以pb计)不符合G 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生姜、菠菜的 进货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材料,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认定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义务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和重金属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 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 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农药残留 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食品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 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 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 人
销售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16元,并处
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
人民币50016元,上缴国库。
但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不应当轻
错重罚或者重错轻罚。本案中,因
当事人采购的生姜及菠菜数量较
小,且其仅为蔬菜摊的经菅者,故
要求其向供应商索要检验合格证
明,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交易习惯。
此类经营者更主要是依照日常经验
判断农产品的新鲜度、完好性,以
确定农产品是否合格。此外,蔬菜
批发市场作为辖区合法的集中交易
市场,日常亦有公示蔬菜合格的检
测结果,足以形成上诉人当事人的
合理信赖。因此,当事人在蔬菜批
发市场采购上述生姜及菠菜时,通
过检查其外观、气味等,已履行了
基本的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当事
人违法所得仅16元,且未出现严重批发市场进货
社会危害后果。综上,当事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
以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被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管局
未考量上述情形,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罚则作出
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
清,亦有违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应
予撤销。
以上法院认定对于如何把握好
裁量尺度,切实保护一线执法人员
是个难题;但是法院这个判决是一
种新的思路,也有利于我们以后用
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或
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条款。不过还需
要做很多工作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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