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性天气分级叫应工作规则
气象灾害性天气分级叫应工作规则
一、启动标准
灾害性天气分级叫应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触发条件,一般应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15分钟内完成叫应。
(一)发布暴雨、大风(龙卷)、冰雹、台风、大雪等橙预警信号;
(二)发布暴雨、大风(龙卷)、冰雹、台风、大雪等红预警信号;
(三)若发布暴雨、大风(龙卷)、台风、大雪等蓝或黄预警信号,但可能对受影响的镇、街道造成较严重的灾害。
二、叫应方式
灾害性天气分级叫应工作以浙政钉已读确认、电话呼叫为主要叫应方式。若叫应对象在10分钟内未确认浙政钉已读的,应当以电话呼叫形式进行补充叫应。
三、叫应内容
叫应内容应当包括灾害性天气种类、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和重点关注区域等主要内容。
四、叫应责任人和叫应对象
(一)值班人员(包括正班、副班)负责叫应市气象台台长、局领导,应急管理局和地方政府防汛办值班室以及水
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主要防灾部门值班室、重点影响镇、街道气象协理员。
(二)分管局领导(或带班局领导)负责叫应防汛办主任和相关防灾部门分管领导和重点影响镇、街道分管领导。
(三)局主要领导负责叫应地方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重点影响镇、街道主要领导,情况严重时应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五、留痕管理
气象台应当加强叫应工作留痕管理,详细记录叫应时间、方式、对象、内容和报告人等信息,定期存档。
天气预警级别六、暴雨和大风叫应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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