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03
∙【字 号】南开政办函〔2017〕12号
∙【施行日期】2017.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开政办函〔2017〕12号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3日
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完善南开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全社会主要污染物在黄、橙和红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1.2 编制依据
1.2.1国家及环保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
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
1.2.2天津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07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南开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实施方案。
1.4 预案体系
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体系包括: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政府各有关部门、街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任务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环保局,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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