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6.09
【字 号】晋政办发〔2020〕50号
【施行日期】2020.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20〕5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2月13日印发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9日
 
 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指导市县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建立山西省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山西省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预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指挥体系
  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2.1 省指挥部
  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气象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兼任。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省指挥部工作组
  省指挥部另设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橙、红标示。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确定预警级别的基本条件。
  3.1.1 三级预警(黄):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2 二级预警(橙):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3 一级预警(红):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1.4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小时,且未达到黄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设区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二氧化硫指标增设预警启动条件。建议当监测或预测到所辖县(市、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500微克/立方米、650微克/立方米、800微克/立方米时,分别向有关县(市、区)发布黄、橙、红预警。
  3.2 监测预报
  预报预警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每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分析,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当预测出现3日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按高级别确定预警等级。
  3.3 预警发布
  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区域预警要求。原则上,区域预警要求提前24小时发布。
  3.3.1 当预测到太原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及以上级别预警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向太原
及周边1+30区域所涉及的太原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临汾市、运城市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区域预警要求。
天气预警级别  3.3.2 当预测到3个及以上连片设区的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及以上级别预警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连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区域预警要求。
  3.3.3 当接到上级部门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省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区域预警要求。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要求或本行政区监测预警情况,及时发布预警,对重点县(市、区)可提高预警级别。
  3.4 预警调整
  当预测或监测到区域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区域预警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相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提高区域预警级别要求。当预测或监测到更大范围区域空气质量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相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扩大区域预警范围要求。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要求或本行政区监测预警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3.5 预警解除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要求或本行政区监测预警情况,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达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省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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