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合政...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9.21
施行日期
2017.09.21
文号
合政秘〔2017〕103号
主题类别
大气污染防治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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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合政秘〔2017〕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4年1月10日印发实施的《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合政秘〔2014〕7号)同时废止。
  2017年9月21日
  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2.4 县(市)区、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4.5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7 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合肥市空气质量达标阶段性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和《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市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卫计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办、市重点局、市气象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判断、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县(市)区、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预警(Ⅳ级)、黄预警(Ⅲ级)、橙预警(Ⅱ级)、红预警(Ⅰ级)。
  蓝预警(Ⅳ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4小时平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预警(Ⅲ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预警(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市区范围内前两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市区范围内前三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45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 监测预警
  市环保和气象部门共同加强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环保、气象部门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部门应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批准天气预警级别
  达到预警条件时,蓝、黄、橙、红预警分别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第一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指挥长(市长)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 发布方式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市政府应急办通过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平台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发布;
  (2)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3)市气象局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在门户网站、微博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措施等。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市级环保、气象部门会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4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2 响应启动
  预警发布后,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立即启动辖区、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3 响应措施
  4.3.1 发布蓝预警,启动Ⅳ级响应时的应急措施
  4.3.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2)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3.1.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2)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加大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园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3.2 发布黄预警,启动III级响应时的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4.3.2.2 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4.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4次/日);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和建(构)筑物拆除作业;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禁止现场灰土拌和作业;加强矿山企业、混凝土(沥青)搅拌站的扬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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