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六)风险评估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天气预警级别(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二)监测预报
(三)预警发布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五)信息报告
(六)区域应急联动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四)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五)医疗卫生保障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七、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
(一)应急培训
(二)宣传教育
八、应急演练
九、责任追究
十、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二)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 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98号)、《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 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 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市)政府(含青岛高新区管委,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 编制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发布、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演练、责 任追究、附则等共十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单 位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发布, 社会参与。
(六)风险评估 不利气象条件,燃煤、工业、机动车、施工扬尘等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量大,
输入型污染和本地污染的叠加,是引发重污染天 气的主要原因;重污染天气多出现在冬季采暖期间。引发重污染天气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 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 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我市大气污染源主要来自以下5个方面:燃煤污染源,包括 燃煤锅炉、火电、钢铁、玻璃等行业企业产生的废气和冬季原煤 散烧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包括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 装、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产生 的挥发性有机物,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原油码头产生的油 气等;城市扬尘污染源,包括建筑施工扬尘、市政施工扬尘、城 市裸露土地扬尘、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扬尘等;交通污染源,主要为机动车尾气排放;其他污染源,包括物料堆场、餐饮油烟、 秸秆焚烧等。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易引发呼吸系统疾病;同时,由于能见 度低,易引发交通、高空作业等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
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 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 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及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包括预报预警组、污染控制组、医疗防护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各区(市)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响应领导机构。
(二)机构职责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 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准橙、红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 批准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小组办公室及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 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 挥部决定,传达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成
员单 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收集、汇总、分析 应急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负责黄预警信息 的发布和预警解除,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向市专项 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橙、红预警,启动、终止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3.应急工作组
(1)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根据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 预测结果,确定预警等级;负责提出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 整、解除建议;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必要时与省环 境监测中心或专家咨询组会商。
(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青岛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监督 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制定应急响应限排、限产、 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 局组成。负责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
行措施;加强冒黑烟车辆查 处;负责港口运输车辆监管;推动靠港船舶岸电使用;加大公 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
扬尘源控制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各
区(市)政府组成。负责督促建筑施工、水务工程施工、房屋 拆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施工、城市绿化作业和建筑垃圾运输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 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建筑垃圾运输和停止建筑工地喷涂、 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措施的落实;负责道路清扫保洁、洒 水抑尘措施的落实。
(3)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组成。负责组织落实卫生系统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 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健康防护工作。
(4)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 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 组织、协调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 论;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5)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行业专家组成。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测、分析和应急工作等提供技术支持。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详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1.分级指标。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2.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预警、橙预警、红预警三级。
黄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 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又不满足上述预警条件时,发布健 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二)监测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监测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 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预报预警组负责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整合 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对
未来 3天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 7天环境空气质 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警启动后,预报预警组要加密会商频 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同时要对空气质量和气象 条件加密监控、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当预测可能出 现 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 预警级别。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 染级别,通过会商认定达到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报预警组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 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专项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审查发布黄预警信息,橙和红预警信息由市专 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 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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