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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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工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工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工人档案管理工作,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工人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工人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工人因受刑事处分、劳动教养、解除劳动关系或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流动人员档案,未就业且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其档案仍由原单位继续保管;未就业已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按失业保险金申领规定转至省养
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处托管;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新用工单位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至用工单位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七条工人死亡后,其档案管理权限,由原管理部门保管五年后,移交同级档案馆永久保管。
第八条工人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工人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工人档案材料;
(三)办理工人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工人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工人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工人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分为招供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历次填写的登记表及各种调查表。
第二类:学生学历、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考核材料。
第三类: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共产党的有关材料。
1、入团申请书及考核登记材料;
2、入团志愿书;
3、退团登记表
4、入党申请书及考核材料;
5、入党志愿书;
6、转为正式党员申请书;
7、党员登记表及其有关材料。
第四类:历次奖励材料,主要有评选先进、劳模、“三八”红旗手等。
第五类:处分材料,包括违纪、违法由组织部门给予的处分及本人检查认识的材料,其次撤销处分和有关甄别的复查、报告及结论材料。
第六类:工种变更及其它材料。
第七类:工资晋级表,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学徒期、试用期工资、转正定级和历次晋级审批表整理。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对工人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工人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或国际标准A4型的公文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备案后才可销毁。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工人档案管理单位要按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企业职工入党申请书
(二)查阅、使用企业工人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授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妹等)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并登记备案。
第六章档案的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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