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服务岗推进巡回检察工作的实践探索
作者:张文杰
巡回检察组演员表介绍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3期
作者:张文杰
巡回检察组演员表介绍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3期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五个方面十四条指导意见,对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国各地不少检察机关采取乡镇检察室、巡回检察室(以下统称“基层检察室”)等模式,福建省漳州市检察机关实行巡回检察加巡回检察室的做法、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试行乡镇检察室制度、南平市松溪县采取检察官维稳工作站方式,进行了向基层农村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有益实践探索,取得良好成效,产生示范推广效应。福鼎市检察院通过学习借鉴、研究探讨、实践运作,选择了以检察服务岗为载体开展巡回检察工作的的方式,探索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新路子。
一、检察服务岗的基本框架
(一)组织机构设置
检查服务岗的组织机构设置采取以下模式:一是由院党组决定巡回检察、检察服务岗工作的重大事项并任命检察服务岗的责任检察官,成立巡回检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检察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具体领导巡回检察工作。二是巡回检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在政治处,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理等日常具体工作。三是巡回检察工作面向全市,检察服务岗与全市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对应检察服务。四是挑选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有基层工作经验、众工作能力的检察官担任检察服务岗责任检察官,配以辅助检察官,组成检察服务岗。五是检察服务岗与本院各内设机构实行1+X的工作对接,各内设机构与检察服务岗互相协作。
(二)主要任务与职责权限
检察服务岗的职责权限上,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原则性的限制:一是履职方式体现职权边界。检察服务岗通常的履职方式是调查研究、接待信访、受理线索、法制宣传、联系沟通等,既是履职方式,也是职权边界。检察服务岗不从事刑事侦查、司法审查等专有职权活动。二是延伸触角辅助专有职权。检察服务岗在一个侧面上是检察院的信息岗、情报岗,虽
不从事专有职权活动,但可辅助检察院内设机构的专有职权,比如,向举报中心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向侦查监督科提供立案监督案源等。三是行为规范保证职权谦抑。检察服务岗的检察官应在检察职权范围内、在本院规定的检察服务岗职权范围内,按照《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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