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
绵阳市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二O二O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签约参考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3.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可参照使用。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由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绵阳市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负责人(业主委员会主任):
地址 :
: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公司:
甲 、 乙 双 方 在 自 愿 、 平 等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就
(物业名称)的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
(二)详细地址:
装修水电价格 。
(三)物业类型:
。
(四)业主总户数:
。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六)物业管理区域四界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根据《管理规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向乙方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
备、配套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三)按照法规规定,依据《绵阳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办法》,会同乙方做好承接查验工作,完善相关手续; (四)在物业管理项目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具备使用功能的物业服务用房; (五)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合同事项,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有关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1.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物业服务; 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3.电梯、消防、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及专业经营设施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和应急处置方案;
4.共用水电费用分摊情况; 5.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 6.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 7.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二)按照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安全防范职责,防范并制止妨害小区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九十日内,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定期开展演练。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 (三)对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甲方或物业管理委员会通过书面催交,可采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但是公示内容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 (四)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定期向甲方、业主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
通告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五)设立业主共用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物业合同约定公布
收支情况,未约定的,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六)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书面告知、劝阻、制止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必要时报告相关职能主管部门; (七)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 (九)有关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二)擅自利用或者允许他
人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和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或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拒不退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财物、资料; (六)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 (七)擅自实施停水、停电、停气; (八)无正当理由阻止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服务; (九)其他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
第七条
物业服务标准 (一)按照《绵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级标准执行; (二)乙方服务内容不含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家政服务及业主车辆财产等无偿服务,业主与乙方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 (一)计费方式 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酬金制(包干制)。
1.采用包干制方式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更不得以停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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