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
温委[2012]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加大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力度,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现就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重要性
2011年,是我市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全面启动并取得较大成效的一年。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与试验项目获得批准,全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全面完成,“1650”大都市框架雏形基本形成,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迈开步伐,以要素市场化为取向的“三分三改”工作积极推进,基层组织“转、并、联”和农村新社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有所突破,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新进展,城乡社保实现可转换,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有了良好开端,农村改革与发展形势总体良好。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特别是目前我市正经受金融风波的考验,阻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因素复杂化、多变化。同时,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我市城乡二元体制远未消除,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依然存在,农村产权改革的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瓶颈制约尚未突破,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仍然很大,干部众的思想认识与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还有差距,而且随着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进一步深入,解决这些矛盾问题的难度更大、要求更高。面对新情况、新挑战,能否把握新机遇、提出新举措,突破发展瓶颈,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对于提振全市上下信心,加速温州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全市上下一定要深化思想认识,把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作为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学赶杭甬、比追青厦”,实现温州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重要举措;作为加速转型发展,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的重要载体,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大胆破解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发展成果,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
二、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2012年,是我市全面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关键一年。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平台,着眼变革不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以要素市场化为导向,以“三分三改”为核心,以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全面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为推进温州转型发展、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奠定坚实基础。主要目标是:完成县域内农房改造集聚区布点规划,新增农房改造集聚率5%以上,完成80%的行政村股改任务,完成试点县的户籍改革任务,实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以上。
三、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1、把握改革方向。把保障农民权益、增进农民利益作为根本目的,把集约节约配置资源和促进发展要素无障碍流动作为重要抓手,把同步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作为基本路径,按照“超前探索、先行先试、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试验原则,坚持面上改革创新与点上改革试验相结合,促进城乡资源合理配置、要素平等交换、经济互促共进、社会和谐共融。
2、突出改革重点。根据国家批准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方案”,按照突出重点、配套推进的要求,敢于突破现行政策和体制,巩固扩大“三分三改”、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成果,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按照“1650”大都市框架,不断完善功能区、中心镇、农村新社区治理结构,推进村级组织“转、并、联”工作,健全乡(镇)村基层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用益物权流转等制度,为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3、明确改革要求。建立试验区工作协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的重大问题。建立以试验区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各试验子课题牵头人、各试验子课题的执行单位“一把手”为责任人的项目责任制;实行试验项目县(市、区)委书记负责制。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试验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验工作。市试验区办公室对试验项目工作进度、完成质量、试验效果统一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三年内全面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课题的试验任务。
(二)进一步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
4、强化规划引领。在“1650”大都市框架下,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相衔接,
加快编制各层次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组织编制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年内全面完成县域内农房改造集聚区布点规划。顺应城市化趋势,按照有利于农民进城入镇、安居乐业的要求,农房改造集聚项目主要布局在有二、三产业支撑的都市型功能区、大都市副中心、区域性中心镇。原则上,都市型功能区、大都市副中心农房改造集聚区规模要在150亩以上,区域性中心镇要在80亩以上。同步规划集聚区的水电气路、文教卫体、购娱玩乐等大配套设施。
5、强化用地保障。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确保每年大于10%的新增用地指标用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继续盘活转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通过功能置换、调剂使用、提高容积率等方式,优先满足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用地需求。千方百计运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做好建新拆旧项目区的报批工作,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治理力度,保障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用地可滚动、可持续利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房改造集聚的办法。
6、强化资金保障。做大做强县级投融资公司,加强各投融资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力度,提高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的融资能力。通过银行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信托、代建融资、BT模式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银行、社保、保险、大型国有企业、民间等资
金,参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四证”齐全后,项目建设主体可通过利息补偿和奖励政策,引导农民自愿提前交付集聚建房款。
7、改进集聚方式。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操作规范、节约用地、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就地就近安置和跨区域搬迁相结合的农房改造集聚办法,优先考虑就地就近安置需求,加大力度扶持跨区域和连片整村搬迁。引导下山脱贫、防灾避险、生态移民、工程拆迁安置众迁入农房改造集聚区,各级财政予以重点扶持。加大困难众参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住房救助力度。积极探索农民合作建房方式。各地要制订出台农户多余置换房与保障房的对接政策。
(三)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8、规范村经济合作社职能。按照政经分开,进一步明确村经济合作社职责。原以村委会开设的账户、账套,更改到村经济合作社。有关农村集体的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集体土地征收、财务管理与分配等事务,由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两年内完成清查核实工作。全面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
9、加快推进股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确保全市农村股改平稳有序推进。原则上股权设置不设集体股,只设社员个人股。股权一般由人口福利股和劳动贡献股构成,并实行股权一次配置永久不变。股改中对于人员分类定策,宜简不宜繁。股改后组建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商部门视同村经济合作社,参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予以登记,资产变更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建立和完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向现代企业发展。年内80%的行政村完成股改并建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13年全面完成。
10、加快推进地改工作。提倡农用地(林用地)“定量不定位”的确权做法,加快组建土地合作社,其土地流转、开发利用、利益分享按照原规定执行。年内80%的行政村建立村土地合作社,2013年实现全覆盖。同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提倡统一经营和均股均利分配方式,鼓励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加快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在县域范围内置换和流转。健全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加强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土地流转扶持政策。
11、加快产权登记与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平台,具体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村房屋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的登记和交易服务。年内完成农村产权登记与交易平台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软件招投标等基础性工作,并实现挂牌运作。
(四)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12、积极发展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做好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申报创建工作,充分利用试验区平台,扩大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拓宽农村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单位,参股农村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努力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地方性金融机构向区域性金融机构跨越、由传统型金融机构向创新型金融机构跨越。
1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涉农贷款方式,完善农房、承包地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农户联保等各类抵押担保制度,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支农服务水平。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贷款支持,争取优惠政策给予农民置换房办理按揭贷款。积极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
农房保险,大力发展农业合作保险等涉农保险。
浙江温州的区号 (五)进一步理顺功能区和中心镇管理体制。
14、理顺功能区管理体制。功能区在其区域内行使统一战略决策、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开发建设、协调指导、对外招商等“六统一”职能,街(镇)主要负责各辖区内的社会管理和行政事务。鼓励实行“区街(镇)合一”的体制,作为过渡形式的“区(街、镇)统分”的功能区应通过深化行政区划调整,尽快向“区街(镇)合一”的体制转换。功能区管委会为县(市、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县(市、区)政府根据功能区建设任务向其授权,对于开发建设任务重的功能区,可赋予其项目开发建设的县级管理权限。整合功能区管委会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程建设指挥部等机构,其职能由功能区管委会承接。功能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高配。县级部门分局及其它派驻机构主要领导任免需书面征求功能区党委意见。功能区原则上实行浙委办〔2010〕115号文件确定的省级中心镇镇级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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