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基本要求,包括术语和定义、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辅料管理、加工过程控制、产品包装和标签、检验、贮存和运输管理、产品召回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及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小作坊,其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本标准不适用于现制现售。
2、术语和定义
2.1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2.2GB14881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加工场所
3.1选址
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畜禽类动物圈养场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以及虫害大量生的潜在场所的影响范围之外。通往加工场所的道路应硬化。
3.2加工场所环境
3.2.1加工场所应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无积水、垃圾等易造
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应有良好的防雨、防尘、防鼠、防蚊、防蝇、防虫等设施。加工场所不得饲养畜禽、宠物。
3.2.2加工场所地面应硬化。
3.2.3加工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隔,加工场所不得放置个人生活物品。
3.3设计和布局
3.3.1加工场所布局合理,应满足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需要,生食加工区和熟食加工区、直接入口食品内包装区和外包装区,应有效分隔,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3.3.2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3.3.3卫生间不得与生产加工场所直接连通。
3.4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3.4.1建筑内部结构应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应采用无毒、无味、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
3.4.2顶棚应易于清洁、消毒,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
3.4.3墙面、隔断应不易积存污垢且易于清洁,需要经常冲洗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米以上不吸水、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4.4门窗应闭合严密,易于清洁、消毒。
3.4.5门及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止虫害侵入设施。
3.4.6地面应硬化,结构应有利于清洁和排污。地面应平整防滑、
无裂缝,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4、设施设备
4.1设施
4.1.1供排水设施
4.1.1.1食品加工场所应有能满足食品生产需要的供水设施。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1.1.2排水设施应畅通,便于清洁维护,排水口有防止虫害侵入等设施。
4.1.2清洁消毒设施
应配备满足食品加工需要的清洁或消毒设施,不得与拖布等其他卫生清洁设施混放混用,标识清晰。
4.1.3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配备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4.1.4个人卫生设施
应在加工场所入口处设置更衣、洗手、消毒设施。
4.1.5通风设施
4.1.
5.1应具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排气设施。
4.1.
5.2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4.1.6照明设施
加工场所有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的自然采光或有防护的人工
照明设施。
4.1.7仓储设施
应具有与所加工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不得露天存放。
4.1.8温度控制设施
卫生要求应根据食品生产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藏、冷冻等设施。
4.2设备
4.2.1一般要求
应配备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的设备、工具、容器,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交叉污染。生产加工中接触生食、熟食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分开放置。
4.2.2材质
直接与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接触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使用无毒、无味、耐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易于清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作。
4.2.3保养和维修
应做好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5、卫生管理
5.1设施设备、工具及容器卫生管理
5.1.1生产加工场所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
5.1.2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清洁,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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